上海调整“7天无理由退货”范围 据上海市消保委统计,截至6月30日,上海市消费者12315热线共受理与新消法新增制度有关的投诉611件,其中涉及7天无理由退货的投诉达378件,占总投诉量的62%。 “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部分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发现,在一些网站商品介绍中,很少标明是否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字样。 此外,新消法还界定了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况,即“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对于这点,消费者与经营者也存在着不同理解。 为了增强上位法的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要求经营者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和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以达到“一人一物一确认”的要求,这样既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为事后消费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利。 《修正案(草案)》还对上位法中“完好”的概念具体化为“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并规定退货时还应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赠品等;还明确了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表示,新消法设立网购、电视电话购物、邮购等领域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收到商家的支持与消费者的欢迎,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新消法实施后,各方对“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调研中,经营者大多赞成此项规定,并希望进一步细化,但消费者普遍反映 “不影响再次销售”标准难以确定,易引发新的纠纷,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议对上述条款作进一步研究。▲ (原标题:上海网购化妆品将退出“7天无理由退货”)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