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手段花样翻新 ●非法集资向商品营销类发展,高度发达的互联网也为非法集资创造了新的平台 非法集资并非新鲜事物,但近年来,在金融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不断涉及新经济领域、新金融方式、新经营手段,诞生了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非融资性担保、P2P网贷等诸多崭新概念,此类犯罪也因此呈现出与以往截然不同的特点。 早期的非法集资模式多为销售商品、投资理财集资等类型,单人投资额较小,容易吸引普通群众。但是现在的非法集资活动背后往往都有真实的项目为依托,有的成立了正规公司,设置了财务部、人事部、客服部等正规内设部门,甚至还在外地设置了分支机构;有的则招聘了大量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人员,要么曾经是银行职员,要么具有理财咨询的从业经验;还有的涉案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文本、担保协议等文书,其文本格式、内容表述、语言严谨程度等都符合法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