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11月23日讯】(化妆品新闻)自9月1日实施的“史上最严”广告法威力初显,违法广告数据实现明显下降。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司长张国华再次强调一项细则:明星代言兼任高层不免责。估计,这一“刀”让不少明星与广告投放主心碎不已。此外,对于网媒的广告监管细则也将在年底出台。 “对于明星进入其代言产品的公司,并担任高层这一情况,一旦发现该明星如有悖于新《广告法》的代言人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将按照新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不会规避其相应的代言人法律责任。”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司长张国华在1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严防擦边球:明星代言兼任高层依旧负代言人责任 今年9月开始实施的“史上最严”广告法让许多广告商都叫苦不迭。一系列的规定,都在防范广告发布者玩文字游戏,以及防范明星不负责任地代言吸金。 但明星兼职做代言产品公司的高层,应该如何界定责任呢?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司长张国华表示,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即使明星成为该公司高管、也不能减轻或变更依法应承担的代言人责任。他还强调,不只是工商会对其公司进行查处,如果附带民事责任,明星也需进行民事赔偿。 明星自创品牌广告属监管盲区 律师:具体看身份和行为 此前,娱乐圈多位明星瞄准面膜红海开炮,刘嘉玲、郭德纲、张馨予等先后推自创面膜。刘嘉玲更是以自己的名字“嘉玲”命名面膜,并请来老公梁朝伟助阵,杀入微商界。这类从品名上就带有明星光芒的产品,在广告传播中,明星的责任又是怎样的呢?广告主还是代言人呢?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新《广告法》)规定,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明星自有品牌,自产自销到底该如何界定,这确实是新《广告法》中的一个盲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认为,当产品、品牌是以企业申报时,企业才是广告主,此时若产生明星对商品、服务做推荐的情况,则被认定为是代言人行为。以“嘉玲”面膜为例,作为嘉陵国际旗下的面膜品牌,刘嘉玲仅仅是股东,而不能被称为广告主。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明星直接明确了自己的广告主身份。在去年,郭德纲发表长微博介绍一款名为Bobl Water(碧波水)的面膜,声称此次进军面膜界,他自己不是代理、不是零售,而是负责人,并表示“要对这个牌子负责”。 但就记者了解到,明星与面膜之间的“爱情”,大多无疾而终。“嘉玲”面膜品牌成立3个月被爆税后亏损净额为233万元人民币,随后便被数字王国以3.125亿元收购嘉陵国际51%的股权。目前,尚有台湾歌手伊能静自创品牌膜法伊人JQUEEN仍在微商界苦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