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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陈鲲:违规直销案件该如何定性处罚(3)

时间:2016-03-24 17:26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中国工商报 点击:
分析 一、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直销经营活动?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直销经营。当事人核定的经营范围为零售,但账目显示零售额为零,其销

分析

一、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直销经营活动?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直销经营。当事人核定的经营范围为零售,但账目显示零售额为零,其销售行为全部发生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主要采取上门、家中 展示、聚会推销、美容院售卖等方式销售产品。当事人销售产品的价格体系为某直销公司的直销产品价格体系,按某直销企业直销员管理模式对业务员进行管理、计 酬。本案中的业务员销售产品没有批零差,也没有工资,而是按其销售额获得报酬,且报酬计算为几何倍增方式。由此可见,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直销经营活动。

二、违法主体是当事人还是业务员?

本案中的业务员系当事人发展的会员,当事人对其进行培训、管理。涉案产品由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某直销企业购进,业务员将产品拿出去销售但不付款,未售完的 产品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每月考核业务员业绩并结算报酬。因此,应当认定涉案业务员的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本案违法主体为当事人。

三、本案当事人是否构成传销?

在本案中,当事人对业务员进行分组,以团队计酬的方式开展销售活动。办案机关认为,不能简单以此认定当事人构成传销。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于正规产品,有规 范、透明的价格体系。业务员从当事人处拿货但不付款,当事人有完善的退货制度。顾客购买585元产品后成为其会员,该585元系货款,而非当事人收取的入 门费。当事人在会员中发展业务员,顾客成为直销企业会员的行为,不是传销活动交纳入门费的行为。当事人及业务员获取的报酬参照某直销企业的管理制度,对业 务员团队计酬的目的是将产品销售到最终消费者手里,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人头费和入门费。

处罚结果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展业务员43名,销售收入计303805元,符合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所指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案机关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收入303805元,罚款 95000元。▲

责任编辑: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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