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香港,规避监管 X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透露说,前述L公司目前已把总部转移至我国香港,“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监管”。 据记者了解,发端于A国的W公司在香港成立有分公司,但是,其在我国大陆地区并未进行工商登记。 我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就W公司而言,其在我国大陆并未获得旅游经营许可,属于无证经营。 然而,目前并未有公开报道称前述L公司和W公司因涉嫌无证经营而遭遇查处。 我国旅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中国人大网的“法律释义与问答”栏目中,刊载了“旅游法释义”。记者注意到,根据该释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但是,前述L公司和W公司及其会员为何能在网络和微信朋友圈大肆宣传“免费旅游”,并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W公司多位会员对记者证实,加入W公司的大陆会员,其会籍都在W公司香港分公司。其在大陆招募会员均以W公司会员的身份进行。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记者注意到,上述“旅游法释义”指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但是有一种情形例外,即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时起,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本法未被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因此,本法原则上不适用于两个特别行政区。 也就是说,旅游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香港。这或许就是W公司在香港成立分公司、L公司总部转移至香港的真正原因。 受访的多位专家对记者分析指出,对于那些基于“互联网+旅游”而真正做“会员制旅游”的各种尝试,应该给予充分的鼓励,并允许其在发展过程中大胆试错,而不要一棒子打死。但是,对于那些借“会员制旅游”之名而行传销欺诈之实的做法,应当给予严厉打击。▲ (原标题:“会员制旅游”能否名正言顺地发展会员?)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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