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送相关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合作备忘录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合作备忘录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政府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整合应用,通过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强化了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合力。 附件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食品药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就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及依据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 4、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