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并在发行额度方面予以限制;依法限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据。 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6、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 7、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8、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9、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10、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1、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12、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3、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14、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15、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16、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17、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违规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备案或许可。 18、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19、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推送。 (三)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送相关严重失信者信息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具体合作细节由各部门另行协商。▲ (原标题:28部门发备忘录:联合惩戒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者) 责任编辑:晨枫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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