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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也要被处罚

时间:2016-10-20 10:16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作者:中国工商报网 点击:
笔者观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接近年底,各地传销案件增加,相关态势有所抬头,应引起警觉。

【直报网北京10月20日讯】(中国工商报网)笔者观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接近年底,各地传销案件增加,相关态势有所抬头,应引起警觉。

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频“上榜”

上海公示的4件传销案件,均与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关。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庆阳孜霖健康生活体验有限公司作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区经销商,为提高销售业绩、牟取更高的利润,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在上海四处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交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发放“见单奖”“碰局奖”和“领导奖”,进行多层次复式计酬,牟取非法利益。截至案发,经查实的当事人传销网络计9人,支付团队奖金共计5130元,销售收入共计67500元。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所指之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50万元。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西安红杉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区经销商,为提高销售业绩、牟取更高的利润,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在上海四处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交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发放“见单奖”“碰局奖”和“领导奖”,进行多层次复式计酬,牟取非法利益。截至案发,经查实的当事人传销网络计9人,支付团队奖金共计5130元,销售收入共计67500元。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所指之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50万元。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上海盛萱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区经销商,为提高销售业绩、牟取更高的利润,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在上海四处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交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发放“见单奖”“碰局奖”和“领导奖”,进行多层次复式计酬,牟取非法利益。截至案发,经查实的当事人传销网络计9人,支付团队奖金共计5130元,销售收入共计67500元。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所指之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50万元。

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杨凌泰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地区经销商,为提高销售业绩、牟取更高的利润,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在上海四处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交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发放“见单奖”“碰局奖”和“领导奖”,进行多层次复式计酬,牟取非法利益。截至案发,经查实的当事人传销网络计9人,支付团队奖金共计5130元,销售收入共计67500元。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所指之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50万元。

可以看到,以上4件传销案件,虽然当事人分布在全国各地,但均参与了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传销行为,且被处罚金额较大。这应该引起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视。

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被处罚

公示系统显示,2015年6月8日,当事人济南富海置业有限公司与传销人员任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山东省平阴县振兴街的经营场所租赁给任某经营使用。2015年5月27日、2015年6月11日,当事人分两次共收取租金2.4万元。2015年6月15日,平阴县市场监管局对任某组织策划传销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查实任某在上述场所开展传销活动。

平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罚款5万元。

由此可见,即使不参与传销活动,但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也是违法行为。房东不可在租房时将房屋“一租了之”,应该对租客身份详加核实。

行为恶劣被重罚

公示系统显示,经查,当事人李某于2016年2月一次性投入5380元,成为中华好特产人民评审员,此后当事人在中华好特产店内,按照吉林省国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定的奖励制度,以会员制、团队计酬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自2016年2月至案发,当事人共发展会员19人,销售金额96840元,违法所得1.1万元。

长春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采用四级会员制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符合团队计酬式的传销行为特征,传销的三大典型模式是骗取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是国家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仅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理应依法予以制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万元,罚款10万元。

传销猖獗,缘何屡禁不止?关键还是打击力度不够。打击传销组织,唯有各部门通力协作,形成高压态势,将其扼杀于萌芽状态,坚持露头就打,才是治本之道。公安部门应发挥主力军作用,牵头组织查处涉嫌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以招工或经商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传销行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时研究解决禁止传销工作中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应引导其通过正当渠道实现就业;社区应主动承担起对辖区出租房的监管工作,一旦发现可疑人员聚集,要第一时间向警方举报,使传销组织无落脚之处。

责任编辑: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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