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5月10日讯】(中国工商报) 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广东省工商局 处罚时间:2017年11月22日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违规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罚款6万元;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没收其违法销售收入7830790元,并处罚款15万元;对违规收取直销培训费用的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318940元,并处罚款5万元。 2016年6月28日,广东省工商局根据举报对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组织人员培训,现场有部分培训资料、会议资料、经营资料、销售凭证以及部分非直销产品。该局于同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违法行为。一是违规招募直销员。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招募经销商、准经销商、直销员为其推销商品。当事人制定经销商及准经销商须知及相关协议招募准经销商,与其不签订任何劳务合同,不发放固定工资,也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经向当事人求证,准经销商均为无营业执照、无固定营业场所却向消费者推销当事人产品的自然人,属于《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所指的直销员。 相关材料显示,当事人现有1032名准经销商,其中816名准经销商有销售活动,另外216名未有任何购买及销售记录。当事人招募准经销商的行为属于招募直销员,却没有对准经销商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和颁发直销员证,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违规招募直销员的违法行为。 二是以直销方式销售非直销产品。经核查,当事人的准经销商在2014年6月至2016年7月的销售总额为12744468元,其中40种非直销产品的销售额为7830790元。当事人通过招募准经销商在非固定营业场所推销产品的行为构成利用直销方式销售非直销产品的行为。 三是违规收取直销培训费用。当事人提供的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的会议汇总显示,当事人共举行24场培训会,收取门票费为2318940元。经核查,当事人举行的培训会主要面对直销员和拟发展的直销员,会议内容涉及直销基础知识和销售技能培训,属于《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直销培训。当事人举办直销培训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规收取直销培训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随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2017年10月24日,广东省工商局举行听证会。听证过程当中,当事人与办案机关围绕准经销商是否为直销员和涉案培训会议能否认定为直销培训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一是关于准经销商是否为直销员。当事人辩称准经销商主要是顾客的身份,不是直销员。办案机关指出,根据当事人的经销商及准经销商须知和相关招募协议,当事人招募的准经销商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准经销商这类自然人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销售商品的行为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常理,一般销售者并不会对顾客的年龄、行为能力、职业等作出限制,而根据当事人的相关招募协议,当事人实际上是参照直销员的条件招募准经销商。另外,办案机关调查发现,准经销商的每单购货金额不少,已超出消费者自用的正常范围。因此,当事人认为准经销商是顾客不是直销员的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听证未采纳该意见。 二是涉案培训会议能否认定为直销培训。当事人辩称涉案培训会议并非直销培训,所收费用仅是对会务费用的分担,目的是让更多人了解当事人的产品和业务,会议只是包含直销技巧培训,主要内容并非直销。办案机关指出,根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培训会议内容中含有部分直销基础知识、销售技巧、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即可认定为直销培训,直销内容和非直销内容在培训会议中的比例并非法定需考量的情形,涉及直销员培训的会议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举办的培训会主要面对的是直销员和拟发展的直销人员,会议内容属于《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直销培训,因此,当事人此项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听证未采纳该意见。 综上,广东省工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及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直销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