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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查办的四个难点及三个对策(3)

时间:2018-11-22 10:37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中国工商报 点击:
传销案件查办的两个关键点 1.应全力调查组织体系和资金流向 传销案件的查办,核心是弄清其组织体系和资金流向,简单说就是调查人是怎么来的和钱是

传销案件查办的两个关键点

1.应全力调查组织体系和资金流向

传销案件的查办,核心是弄清其组织体系和资金流向,简单说就是调查人是怎么来的和钱是怎么走的。

传销的组织体系,不仅是传销案件的核心事实,也是判断是否移送公安部门的标准。在调查传销组织体系时,执法人员要对参加的人员逐一调查询问,并制作执法文书。传统调查组织体系的方式是询问,因此在传销案件查办过程中,尤其是在传销现场,执法人员首先要确定参与者的身份,并明确其在传销组织中的上下级关系。近年来,传销组织往往通过系统软件的方式来管理,如果执法人员能够进入其管理系统,获得其完整组织体系的可能性会较大。还有一种确定其组织体系的方法,就是通过资金流向反推其组织体系。这主要因为传销活动本身就是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一层一层交纳会费获得非法财物。通过资金流向,执法人员能够明确传销组织体系,越是资金流向集中的一方,越处于金字塔的塔尖。

资金流向的重要性更在于它是确定传销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因此,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第一时间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在此基础上,迅速弄清资金情况和去向,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及时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除了上述纸质资料外,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查询传销者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信息不仅更加客观不易修改,而且具有实名制的优势,同时也便于查清资金流向。以往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此类信息,往往被银行以没有司法部门的指令为由拒绝。新《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有了化解此困境的新方式。实践中,传销组织的经营活动大多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这种法律上的竞合虽然可以择一从重处罚,但不影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采取相应调查措施。因此,对于在传销活动中存在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依据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查询其银行账户。

2.行政处罚不能代替移送

市场监管部门在传销案件查处过程中,一旦发现该案件达到刑事移送标准,应及时移送,切不可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在执法实践中,不及时移送案件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有的出于查办大案要案的考虑。《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传销案件往往涉及的金额较大,再加之罚款金额较高,很容易在罚没款金额上办成大案要案。再比如,由于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就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证据要件要求有时认识不一致,大多数传销移送案件被以不符合立案标准为由退回,有的办案部门就觉得反正移送了公安机关也不会收,干脆就不移了。

对于传销案件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均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公安机关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同样,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认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实际办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切记不能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事责任。对于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处理。

查办传销案件亟须解决的问题

1.强化政府牵头、部门协同的打传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是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执法部门,但传销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测评内容已被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因此不能仅靠一两个部门出力。属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打传工作,领导、协调、动员和监督各个政府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努力担当,主动肩负起打传的重担;电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做好网络传销查办过程中的取证、关停网站以及其他需要作出的处罚;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开展打传工作;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应该提升对传销活动的警惕性,早发现、早举报,并协助执法部门做好传销组织的疏离工作。

2.建立省级局统筹,多层级、多部门联动的办案模式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传销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近年来的执法实践表明,跨区域传销案件是非常普遍的。在这样的形势下,虽然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查处,但大多力不从心,必须有省级层面的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协调。这样一方面可以将全省范围内的同一传销组织指定给某一具体办案部门办理,全面搜集传销组织的违法证据;另一方面也能够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协调本省其他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配合和支持。遇到跨区域的传销案件,省局可以跨省协商,确定管辖、证据移交等复杂问题。

另外,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传销案件查办中关于角色分工的争议一直存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有人认为公安机关在收到举报线索后,应当将举报线索转给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举报,则应当由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但在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由于缺乏相应的执法手段,在查办传销案件过程中难以一网打尽,导致的结果是漏网者迅速切断联系,所查处的传销组织只是冰山一角。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传销案件查办中最好能分工协作、同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在不打草惊蛇的前提下做好前期线索核实工作,收网检查时两部门联动,同时出击,在第一时间将必要的人、财、物固证取证。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查清传销的违法事实,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3.提升信息技术的案源发现和固证取证能力

随着新型网络传销出现,传销组织通过信息系统等新的方式进行内部管理和经营,方式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发现。只有运用信息技术提升案源发现能力,才能更好地打击传销行为。目前总局已在重庆、泉州、深圳、杭州设立网络传销监测试点,对网络传销案件线索进行监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努力从各个方面提升通过信息技术发现传销行为的能力。

另外,各地需努力提升信息技术的固证取证能力。梳理近几年的传销案件,相当一部分的传销团队的管理和经营依托信息系统实施。由于缺乏相应的固证取证能力和设备,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单纯依靠传统办案方式,很难搜集到相关证据。因此,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注重升级电子取证设备,并对执法干部进行培训,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或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取证。只有掌握相对复杂情况下的电子取证技术,才能及时确定违法事实,保证市场监管部门在传销案件查处过程中占有先机。

(原标题:传销案件查办的四个难点及三个对策)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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