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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案件查办的四个难点及三个对策

时间:2018-11-22 10:37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中国工商报 点击:
上海娇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要通过互联网微商城销售面膜、眼霜和洗面奶等化妆品。为了增加产品销量,该公司自 2015 年 10 月起向上海威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微分销系统软件使用

【直报网北京11月22日讯】(中国工商报)

案情简介

上海娇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传销案

办案机关: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7月13日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605016.47元,并处罚款100万元

上海娇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要通过互联网微商城销售面膜、眼霜和洗面奶等化妆品。为了增加产品销量,该公司自 2015 年 10 月起向上海威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微分销系统软件使用权,并在自设微信公众号和移动互联网(网址:11438shop.web08.com.cn)设立微商城。

当事人以“开启金字塔财富” 为名,宣传和实施以下会员规则和奖励制度:一是通过宣传和实施高额返利,诱导会员以购买商品满198元的方式变相交纳入门费,取得加入分销团队和发展下级会员的资格,以此发展人员,形成网络;二是通过多层级发展会员和创客,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本店(含本店开店创客及其下级会员)、一级分店(含直接创客及其下级会员)和二级分店(含间接创客及其下级会员)的报单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开设本店的创客返利。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发展会员66665名,其中创客 2462名。当事人通过上述微分销模式销售面膜等化妆品,获取销售额1385966.98元。扣除微信手续费25183.9元、商品成本554386.79元和税费201379.8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605016.47元。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传销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该局未没收当事人非法财物。同时,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娇云日化有限公司传销案

办案机关: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7月13日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9.0055.5元,罚款50万元

上海娇云日化有限公司为了增加产品销量,于 2015年7月3日同上海威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微分销系统产品服务合同,购买微分销系统软件使用权,并在自设微信公众号和移动互联网(网址: 10855shop.web08.com.cn)设立微商城。

当事人以“娇云帮创业公益行,免费创业商机,建立团队、轻松获得佣金”为名义宣传和实施以下会员规则和奖励制度:一是通过宣传和实施高额返利,诱导会员以购买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入门费,从而给予其加入分销团队和发展下级会员的资格,以此发展人员,形成网络;二是通过多层级发展会员和创客,形成上下级关系,并以本店(含本店开店创客及其下级会员)、一级分店(含直接创客及其下级会员)和二级分店(含间接创客及其下级会员)的报单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开设本店的创客返利。

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发展会员59308名,其中创客5871名。当事人通过上述微分销模式销售化妆品,获取销售额423332.18元。扣除微信手续费2434.01元、商品成本 169332.87元和税费61509.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90055.5元。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于2016年2月、2018年6月因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被处罚,还于2016年7月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被责令停产。

上海威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案

办案机关: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7年10月23日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5万元

2016年9月7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上海威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一款名为“V5shop”的软件内嵌复式计酬、发展下线会员功能。该公司将软件销售给其他公司,涉嫌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执法人员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以软件研发、销售及维护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主要产品即为“V5shop”微信平台分销软件。购买该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微信上搭建微商城,并通过微信渠道对外销售自己的产品。当事人在开发这款软件的过程中,给软件内嵌了“三级返佣”的多层分销模式,即购买“V5shop”软件的用户,可以利用这一功能在微信上将消费者转换为会员,并给予会员一定比例的返佣政策,激励其销售,从而对外扩张自己的下线团队。具体体现为:会员可以发展下线会员,发展下线会员的层级不设限,每层级的会员人数也不设限。会员可以最多享受到向下三个层级被发展人员的一定比例销售额返利。

当事人采用自营加贴牌的模式销售“V5shop”软件,即其对该款软件进行销售,同时也通过其他公司贴牌销售这款软件。贴牌方以1000元/套的价格从当事人处购入该软件,并将软件的名字更改为“99微分销”,但未对包括“三级返佣”模式在内的软件功能进行修改。上海同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为扩大其产品销量,从贴牌方处购入该软件,并实施“同济生物多层分销模式”。该模式诱导会员一次性购买同济生物产品成为创客会员,开设同济微商城分店,获得发展下线资格,并采取消费佣金的团队计酬方式,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构成传销行为(已另案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技术提供方,应遵守《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为其他企业实施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已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传销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使受害者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还会破坏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和道德观念,被称之为“经济邪教”。随着互联网不断普及,无接触、网络化、分散化的网络传销活动频繁出现,各种新形式的网络传销组织也屡见不鲜,防范、打击传销的形势严峻。为了有效规制这一乱象,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各地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严查以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的传销行为,规范直销市场。

具体到相关案例,从上海娇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娇云日化有限公司系列传销案来看,目前传销活动呈现四个新特点:一是组织传销行为与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生产问题产品等行为复合交织;二是传销手法隐蔽,通过炒作共享房产、创新项目等新概念,诱使创客等参加;三是发展会员手段不局限于传统的“拉人头”,还通过App软件、微商城等发展下线;四是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提供出租房屋、经营场所等常见模式,在网络传销活动中为传销组织者提供计酬软件、技术支持等传销便利条件行为越来越常见,亟须引起执法人员的重视。

传销特别是网络传销涉案范围广、金额大、发展快,涉及人群多、社会危害大。虽然传销形式花样百出,传销组织者推出“九级分成”“三级分成”等加盟制度迷惑参与者,但万变不离其宗,传销本质还是通过发展下线,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一项职责。本文从查办传销案件的困难、关键点以及亟须解决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思考与对策,给各地执法办案同行提供参考,助推各地顺畅执法机制、提升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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