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1月5日讯】(民主与法制网)日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葛沽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7月,赵某先后两次在深圳某食品店经营的网店购买“某某风骨草胶囊”共26盒,总价款2074.8元,优惠后实付金额1842.8元。 赵某收到产品后,查询发现其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名称为“某某牌骨疏康胶囊”,且保健功能为增加骨密度和延缓衰老,与涉案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声称的对疾病有治疗作用不相符合。同时,赵某通过北京市监局局网站查询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卫生许可证号——“京卫食监字[2008]第某某号”,亦未查询到结果。于是,赵某以案涉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案涉产品使用的卫生许可证并不存在,批准文号备案的产品名称及性质、用途等与案涉产品实际情况均不一致,其系冒用批准文号和保健标识,故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作为保健品,案涉产品的宣传内容还涉及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功能。因此,人民法院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深圳某食品店退还赵某货款1842.80元,并支付赔偿金18428元。 (原标题:网购到虚假保健品?消费者获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一一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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