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7月22日讯】(红网)近日,位于黄花镇集镇商业街的健康源大药房连锁店在改变招牌颜色的同时,也改变了外墙颜色,城管部门依法要求其恢复外墙原貌 招牌设置应遵循的原则中有两条是“统一规范、美观协调”。近日,长沙县黄花镇集镇商业街的健康源大药房连锁店在设置招牌时,擅自改变外墙颜色,城管黄花中队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恢复外墙原色。这是长沙县城管处理的首起违反城镇总体规划行政案件。 “万红丛中一抹绿”,药店擅改外墙颜色 去年7月,完成提质改造的黄花镇集镇商业街,建筑立面、门店招牌均进行了统一规范,整条街两厢的门店均换上了统一的红底或蓝底招牌,再配上白色字牌,显得十分整齐、清爽。 提质改造完成后,位于该条街的健康源大药房黄花店近日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其换成连锁店蓝色招牌,并配好公司LOGO。然而,该药店所处道路沿线均是统一的红色底牌,外墙为棕色。 日前,药店负责人向黄花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申请更换招牌颜色,得到批准。但城管黄花中队队员巡查时发现该药店在更换招牌颜色的同时,连带外墙颜色也一起改变,依法向该店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药店将外墙颜色恢复。 有市民提出不同看法,店招统一后,看似整齐,却没有个性,就像人统一穿一个颜色的服装一样,每个店都应该体现自己店铺的个性、特点。 擅自改变城市房屋外墙颜色,最高可罚一万元 黄花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集镇商业街沿线门店的招牌均是由政府出资建设,属于国有资产,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如要改变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该药店提出了申请,但我们按规定只同意其改变招牌颜色,并未同意改变外墙颜色。” 城管黄花中队负责人解释,擅自改变城市房屋外墙颜色违反了城镇总体规划,而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根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及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