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间,邱先生提交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显示,2016年1月,该店被没收违法所得5877.32元,行政罚款166209.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邱先生在2015年5月之后陆续在不同超市购买了涉案品牌酸奶,即使他在沃尔玛超市购买前已经知道酸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不能由此否定邱先生的消费者身份。 法院认为鸿达公司售卖的酸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赔偿十倍价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2016年6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作出十倍赔偿7600元。▲ (原标题:沃尔玛超市酸奶益生菌中外文标注不一致) 责编:小美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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