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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勇:关于复合电子商务涉嫌传销问题(3)

时间:2013-03-11 17:06来源:中直社 作者:蔡勇 点击:
三、复合电子商务涉嫌传销的行为特征 (一)从业人员分布广、骨干人员流动性大 复合电子商务传销运用的是新兴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与传统传销相比,

三、复合电子商务涉嫌传销的行为特征

(一)从业人员分布广、骨干人员流动性大

复合电子商务传销运用的是新兴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与传统传销相比,其发展会员基本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同时,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复合电子商务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即使在一国国内,也是遍地开花。复合电子商务传销的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动宣扬其营销理念,而并不象传统传销那样一般有固定的聚集场所,且传统传销的固定场所一般都租用村落、城市的居民住房,而复合电子商务传销发展下线多在不固定但又正规的宾馆、酒店等商务会议场所进行。

(二)产品大多比较“虚”

传统传销所销售的一般是实物产品,如保健品、药物、化妆品之类。复合电子商务传销中虽然也有一部分是以实物产品为内容,但大多数时候是以计算机软件、网络空间、信息等“虚”的产品为传销的工具。而且,无论购买者身处何地,传销公司均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产品,大大降低了流通成本。

(三)行为隐蔽性强

复合电子商务传销与传统传销一样,都靠发展下线赚钱,上线则赚下线和下线以下的所有下线的钱。但与传统传销相比,复合电子商务传销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一些特点,不仅将参与者扩散到了分散在全球各地,隐蔽性更是强得多。复合电子商务传销通常只需要一个网站就可以进行,上线与下线间的联系完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受骗者根本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上线的真实身份,因为对方可以是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

四、打击复合电子商务传销的难度

(一)法律失位

虽然对于传销国家有着明确的说法,但对于什么是复合电子商务传销,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界定,这就给了不少传销公司钻空子的机会。立法打击复合电子商务传销刻不容缓,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规,很难保障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地发展。

(二)国界限制

不同国家对待传销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在西方不少国家,传销是一种合法的经营方式,但在我们国家,传销则是一种非法活动,达到一定标准即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网络使得传销突破了国界限制,这就使得我们在打击复合电子商务传销时难以得到认定传销合法的国家比如美国的支持。而多数复合电子商务公司均注册在国外,这使得在调查取证上困难重重,而且还面临着法律适用和国际、区际管辖权的问题。显然,要完全依靠本国力量打击跨国性的复合电子商务传销活动,其效果可想而知。传统传销可以找到源头便直接要求供货商改成店铺式经营,否则就不准从事经营活动,像安利、仙妮蕾德等都通过了改造,而现在通过网络传统,根本无法从源头切断。这也是我国现阶段的复合电子商务传销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处于执法监管的“灰色地带”

网上资源浩繁如海,执法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更何况,传销网站多以注册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才能登录,一般用户无法浏览其内容,执法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只能在现实世界中发现传销痕迹或举报的情况下才能出击,获得案源信息渠道少,导致查处复合电子商务传销极为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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