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注销试点 一、简易注销概念的提出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深化,企业准入门槛降低,“出生证明”好开了,但企业注销的“死亡证明”办起来依然烦琐。按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法律的规定,无论企业是否有债权债务,是否经营过,注销都得按照程序一步一步“慢慢来”。 201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从此,企业简易注销概念正式提出。 二、实施简易注销试点的依据 1.除《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外,《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名称登记、放宽住所条件、简易注销登记等改革试点。 2.《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盐城市、浙江省宁波市、广东省深圳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高效便捷、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对无债权债务、未开业企业实施简易注销改革试点。 三、总局推动地方试点 除《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的4地外,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辽宁省沈阳市等纷纷向总局呈报请示,申请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批复了上述地区的简易注销试点,并明确在批复试点单位之外的地方拟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符合改革的原则的,即可开展试点工作,不必再经总局批复,试点实施方案报总局备案。至此,全国各省的多数地区普遍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 四、试点简易注销的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 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完善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2.公开透明 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 3.控制风险 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试点简易注销的主要内容 一是尊重企业自治。切实贯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者简易注销程序,有关部门不搞强制,不设指标。 二是创新简易程序。坚持改革创新,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框架内,针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创设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规范企业登记申请、受理、审查、登记或者驳回、公示等各个环节。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各类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均可直接申请简易注销。 三是保护合法权利。综合平衡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企业的相关法律关系,在简化登记程序的同时,充分保护职工、债权人、股东等涉及注销企业的各方主体合法权利。有关当事人对企业因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提出异议的,应当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由企业自行处理相关争议或者纠纷。企业不得再次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为由申请简易注销。 四是明晰各方责任。科学合理设计企业简易注销程序,不因登记程序、申请材料的简化而弱化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及其投资人无须承诺即应对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负责。 五是发挥公示系统作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创新公告方式,通过公开申请简易注销企业的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简易注销登记机制。在合理期限内,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提出异议,也可以书面提出异议。 六是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在精简申请材料、简化登记流程、缩减办理时限的基础上,探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网上登记,推进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为申请人提供全程网上办理企业登记的渠道。 六、“三证合一”后的企业简易注销 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意味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注销。2015年9月9日,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印发,要求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这里的“原规定”,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因为是在注销企业登记的同时也注销税务登记,所以不难理解,要有一个清税证明,不然如果有欠税,企业登记手续是注销了,后边的欠税税务机关就可能找不到人了。在这个文件中并未对企业简易注销有特别规定。很快,在之后的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中明确,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清税证明,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简易注销企业的监管,及时将有关信息通告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登记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