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的三重危害 网络传销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具体体现在: 瓦解社会伦理体系,破坏社会稳定基础。网络传销特别是基于朋友圈,利用亲情、友情,唆使参与者以“善意的谎言”诱骗亲朋好友参与传销,骗局被揭露后,直接导致人与人信任度严重下降,从而瓦解了以亲情、友情、诚信维系的社会伦理体系,把金钱和欺骗作为社会生活的指挥棒,加剧整个社会信任互惠机制的破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拉人头”传销作为一种虚拟的经济活动,不存在商品或者服务的等价交换,不会增加社会财富,传销资金只在传销人员之间转移,最后汇集于顶层少数人之手,这使得大量民间资金脱离金融监管,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引发治安案件乃至滋生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网络传销尽管活动于网络平台,但却极易危害现实的社会秩序。网络传销具有极强的传播性,极易复制,低成本高收益,每个被骗者都是从事传销违法犯罪的潜在者,会催生一系列诈骗犯罪。一旦资金链断裂,骗局被揭穿,血本无归,则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甚至引发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认清网络传销犯罪的本质特征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特征如下: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程序。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戳穿了传销组织者们在发展成员时,所谓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只是用作一个哄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道具,收取费用才是真正目的之欺骗实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揭示了取得传销资格的两种途径:对于“拉人头”传销,“交纳费用”,直接交钱即可取得资格,购买商品、推销服务等已成为多余,不论何种方式加入,不交钱是绝对不能取得传销资格的。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传销组织结构呈现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形结构,一般以加入的顺序、发展的人头数、缴纳的费用或者“业绩”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级。每个人均有一定的级别,下级服从上级,上下级之间单线联系,组织者往往是幕后策划、遥控指挥,将本地获取的钱财迅速转入外地个人账户。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这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传销组织按照发展人头的多少分成不同的等级,通过提成或者淘汰等方式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参加者通过发展人员,再要求被发展者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发展的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且按照五级三阶制等方式进行分红。 “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传销组织利用几何倍增原理发展人员,发展速度快,涉案人员多,短时间内能骗取大量资金。传销的组织者、领导者在短期内能聚敛巨量社会财富,而将广大下线参与者至于经济窘境。传销组织的维系依赖于不断有新成员加入,这样才能使人员链和资金链不致断裂。传销获得的资金只够支付一定级别上线的报酬,处于传销金字塔底层的多数人如果不能发展到足够的下线人员加入,连“入门费”都拿不回来,而每个人能够发展的下线数量是有限的,传销组织走向最终崩溃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例如,广西云南安徽等地曾经流行的投资六万八,回报一千零八万。这对人们如同中头彩一样有着巨大吸引力,有人被诱惑而几近疯狂地投入。实际上,几乎百分之九十九甚至百分之百的参加者都发展不起下线,只能自己购买多分充数或者拉上几个亲友充数,就此打住,成为永远的下线损失一笔或数笔入门费,发财梦就此破灭。此外,传销活动非法传销款管理没有任何规矩规范可言,一旦聚集起一定数量的传销款后,组织者或发起者以及其他管理传销款者随时会卷款逃匿,参加者依然只有损失一笔或数笔人头费,有的还搭上亲友一起蒙受损失。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传销活动的多重社会危害。上文已论,不再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