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和惩治网络传销? 预防和打击网络传销活动,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多措并举,综合系统治理。 一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工商、公安司法机关、宣传、电信、银行、网络公司等多部门、多机构配合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突出公安和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活动中的骨干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全力构筑打击网络传销的协作体系。 二是依法严厉打击网络传销犯罪行为、为网络传销实施提供便利的其他犯罪行为和因网络传销而引发的暴力抗法、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同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从事传销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强大的震慑力。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深入剖析网络传销的特点和危害,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警惕心理,尤其是加大对网民、大学生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防范教育,避免其因思想防范意识弱导致其对非法传销和正常投资行为无法加以区别,最终陷入传销骗局的情形发生。 四是网络平台企业及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监管和社会责任,为净化网络环境和优化网络秩序作出自己的贡献。如随着微信用户的扩大,微信平台已经远远超出公众联络、通信、社交范围,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平台、微信支付系统从事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此次腾讯公司出台“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整顿新型多级分销欺诈行为的公告”、“微信支付违规商户处理规则”,揭露利用微信平台从事“多级分销”的行为表现和欺诈性质,同时列举出近十类微信支付“违规类型”并具体明确描述其“行为特征”,规定出违规行为的“处理后果”。这对于规范微信支付使用,防范利用微信平台从事诈骗钱财活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一做法体现了腾讯作为特大互联网企业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当然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弱化或减轻监管责任,更不能以企业社会责任取代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因为企业与客户之间属于自治契约的范畴,更多受民商事法律调整,一般仅具有民事约束力;而政府职能部门则处于行政管理地位,一般具有行政强制乃至刑罚保障的功效,二者的作用和效力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应明确企业责任与政府职能的界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为企业合法经营提供保障,打击违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应制定明规则,细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职责等具体内容,便于企业主动积极履行责任;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要强化引导监督,注重未雨绸缪,加强事先、事中的监督管理,抓长抓常,督促相关企业合法经营、依规履职,将风险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传销的发生。▲ (原标题:网络传销推陈出新,骗取钱财花样不断) 责任编辑:晨枫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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