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5月28日讯】(河南法制报)交59800元代理费,每天只要转发微信营销课程,拉更多人来听课,就能“月入百万,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一年开上劳斯莱斯”。近日,这个微信传销模式的始作俑者、所谓的“亚洲催眠大师”陈志华,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审判,这也是国内首例微信传销案。 被告陈志华只有中专学历,却自称“亚洲催眠大师”开门授课。他打着“微信营销,月入百万”的旗号,以手机微信为平台,陆续在上海、杭州、广州、北京、长沙、南京等十余个城市组织非法传销。从2013年1月到2014年3月的15个月内,累计有329人共交了4615364元给陈志华。 2015年3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志华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微信传销与传统传销并无本质区别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栋阳认为,陈志华采用的这种根据拉来人头的多少计算报酬的方式,和传统传销没有本质区别。“唯一不同的是,微信传销加入了微信朋友圈推广和邀请的模式,充分利用了微信的便捷性和相对封闭性,使传销活动更加隐蔽。” 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也认为,微信传销只是将传统传销的阵地由现实当中转移到了虚拟网络,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加大了识别难度,但性质和危害与传统传销并无本质区别。 传统传销相关法律法规仍然适用于微信传销 传销在我国由来已久,国家对此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治理措施,如《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禁止传销条例》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入刑,国家对传销的治理力度越来越大。刘建认为,微信传销仍然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阳则从罪名入手进行了分析。他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只是明确了犯罪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并未限制传销的具体模式。因此,不管是新式传销还是传统传销,只要符合犯罪构成,都可以认定为此罪。 微信传销的治理难度更大 在刘阳看来,朋友圈的半公开性使得微信传销相对传统传销更具广泛性、互动性,同时也更具隐蔽性,加大了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执法难度。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八种查处措施,但很多措施无法适用于微信传销,比如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等。微信账号很好申请,即便查封了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微信账号,相关人员也能重新申请一个账号,继续实施传销活动。 刘建说,一般情况下,传统的传销必须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接触获取下线,才能把产品销售出去。而微信传销利用网络宣传,通过网银或微信支付,再通过快递邮寄商品,执法机关很难取证。 治理微信传销,须各方努力 “法律具有滞后性。”刘阳说,上述关于传销的种种法律规定都是针对传统传销的,这就制约了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微信传销的打击力度。因此,国家应该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执法程序,为微信传销开出正当其时的法治药。但是,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严格的程序,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对日益严峻的微信传销,需要执法机关运用现有法治手段,做好打击与治理工作。 作为微信服务提供商的腾讯公司也应该加强自律,切实履行起自身的监管责任,加大后台监控力度,同时开发和完善举报犯罪的相关功能,并对打击犯罪进行必要的普及宣传。刘阳认为,在微信朋友圈里,当腾讯公司检测到有类似营销信息时,不妨也对用户进行提醒,这样能提高用户的警惕意识,减少微信传销发生的概率。 此外,个人意识也是预防微信传销很重要的一环。闫栋阳认为,微信传销与传统传销同样利用了人们的贪欲以及寻找成功捷径的浮躁心态,公民个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和鉴别能力,控制住内心的欲望,脚踏实地,戒除一夜暴富的焦躁心理,微信传销就会不攻自破,无处遁形。▲ 责任编辑:婉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