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表面特征具有一定混淆和迷惑性的前提下,微商和微传销的区分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对比分析: 1、产品价格与价值的对比 观察销售商品是否属合格商品,如果卖价和实际价值不等值,甚至根本没有产品,完全是虚拟的,那更多的可能性就是传销。 2、代理费的交纳 部分传销人员转战微商平台之后,时常以微商为借口,让下级代理交代理费,这很可能属于传销,即使其宣称属于直销,亦不可信,因为直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3、收入模式的金字塔分布 部分微传销中,做代理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代理,但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成为代理后,就可以发展次级代理,每个层级的代理拿货价格不同,赚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要远高于直接销售。 4、售后服务的对比 正常微商不仅在意商品的流通性,更在乎客户的评价和售后服务,但传销式微商只重销量,不重售后。 法律禁止传销行为 作为一种非正常的敛财方式,传销的危害巨大,不仅对参与者的精神心理和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破坏,亦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国务院于2005年公布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了传销的定义、具体表现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不仅规定了从事传销行为应当受到的法律惩罚,而且提供帮助条件的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