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传销法律监管滞后 无论是传统传销还是微传销,都是社会发展中某些不良社会风气和扭曲价值观孕育的“怪胎”。对于微传销的法律规制,虽可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由于其传播手段的快速和隐秘等特点,导致法律监管出现了诸多难点。 1、电子数据的采集困难 微传销的认定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电子数据,而此类电子数据的分散和隐秘性导致其很难被监管部门发现。故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授予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更大范围的电子数据采集权,设立网络传销检测点,加强在线与远程电子数据证据采集、固定和分析工作,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2、管辖部门的不确定性 与传统传销地点的固定性不同,微传销借助于网络优势,时常涉及多个地域或者根本无法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由何地的监管部门负责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不以法律形式明确,则易出现行政推诿或懈怠的局面。故此,应当确定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便于及时快速查处违法行为。 3、信息传播渠道的顽固性 网络传销包括微传销,大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网络,建立专门网站、网页,通过社交平台进行实时交流,其中不乏服务器设在境外的情形。面对此种情况,监管部门如果要实现有效监管,不仅需要与通信、网信部门协作,还涉及有关线索的移送、查处机制以及案件办结后对于网站的技术处理方式,如此种种都需要从法律的层面予以完善,才能让执法者有法可依。 4、除此之外 坚决执行微信、qq和微信支付实名制,也是查处微传销的有力措施,网络平台应对此尽到何种程度的监管责任及未尽义务的法律惩罚,亦是法律规范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原标题:朋友圈卖货 微商还是微传销) 责任编辑:小青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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