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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3)

时间:2019-08-13 14:11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中国金融新闻网 点击:
惩戒名单主体多久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惩戒名单主体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惩戒名单主体多久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惩戒名单主体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承诺或参加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对于相关主体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认定单位一般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准予修复。

距离前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或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达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惩戒名单主体退出名单需满足哪些条件?

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认定单位准予信用修复;

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决定被依法撤销;

相关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

认定单位在相关主体退出惩戒名单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信用机构,说明退出方式并提出处理建议。信用机构收到认定单位退出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联合惩戒。

(原标题:解读《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责编: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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