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8月14日讯】(世界直销(中国)研究中心)“国家工商总局引入‘经销商’这一市场角色,会不会是对直销企业的市场模式多元化运作开了一道口子?” ——2013年12月19日,世界直销(中国)研究中心主任金云义在重庆举行的第五届世界直销(中国)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议上提到。 以下为金云义现场讲话实录: 2013年10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较往年颁布的相关直销法律法规,《指引》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而从这些新的变化中,我们也可以从中窥探中国直销行业可能会出现的趋势。 “供应商”带来的变化 《指引》提到直销行业产业链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供应商。《指引》的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直销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企业员工、直销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社会等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法律、经济与道德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供应商”一词是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我查了一下相关文件,2006年10月12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大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提到:“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我们认为这个文件已经认可了直销企业的代工生产或者第三方生产企业产品供应的市场经济行为,这种情况实际上在直销行业中已经普遍的适用了,得到了最高监管部门的认可。 首现“经销商”一词 《指引》的第二条还提到:“直销企业应加强对其所属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经销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指导。” 在官方文件中,这是第一次出现“经销商”一词,在《指引》中,总共5次提到“经销商”这一称谓。 而《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均没有提到过经销商这个角色,当然更没有对直销企业与经销商的相关关系进行约定。《直销管理条例》只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约定。其第二十七条规定:“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什么是经销商?通常经销商的解释(非法规解释)是:“经销商是指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经销商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获得经营利润,多品种经营,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与供货商责权对等。”3 也就是说,经销商与直销企业的关系在法律上是一个对等的关系,而且,在传统的商业行为中,经销商与供应商在商业地位上也是对等的关系。 《指引》在第三十五条中说:“直销企业要制定适中的激励制度,给经销商定的指标不能过高,防止因过高而导致囤货,引起问题的发生。”这个提法,应该是把经销商与直销员的市场角色进行了严格的区别,这也是“经销商”一词的出现所带来的积极意义。 《指引》在第二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还提到了一个“第三方商业合作者”的概念,由此,产生了一些疑问:一是《指引》对直销企业的重组、战略合作者的身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限制,即不允许传销组织与传销分子进行渗透,但似乎并没有对重组与战略合作这些商业合作形式进行禁止;二是商业合作者这种提法,不知道是否可以理解允许直销企业可以像传统的商业企业那样,在市场竞争中采用多种合法的市场合作行为? 从《指引》的某些新提法中,我们由此也可以猜想,国家工商总局引入“经销商”这一一个市场角色,会不会是对直销企业的市场模式多元化运作开了一道口子? 团队计酬非都是犯罪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团队计酬行为作了一系列阐释,列举了三种传销行为,而且在第五条中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强调以真实产品销售,我们的一个建议是,直销企业应该为在销售商品的市场行为中为消费者提供有据可查的真实交易凭据,对防范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发展是有巨大好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