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2019年12月26日讯】(庶正康讯)12月有2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印发。 据庶正康讯了解,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要求,报告期内原辅料管理、供应商审核以及下游经销商评价的情况:保健食品原料前处理情况、原辅料采购验收贮存、供应商变更及审核情况、产品信息追溯情况、对下游经销商的评价等。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指导全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辖区内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的原则,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自查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向社会公示自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以及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内容,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并如实做好相关记录。自查记录应当保留2年以上。 第七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第八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九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一)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中发现企业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被监督抽检的食品检验不合格或者被通报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三)被消费者集中投诉或者出现重大舆情事件,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产品出厂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六)其他需要立即开展自查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