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 北京3月9日电(胡开俊撰文)自国家禁止传销以来,虽然各级管理部门加大了对 传销的查处力度,但是传销活动仍屡禁不止。特别是拉人头的异地传销已从商品 传销发展成赤裸裸的“概念”传销,传销头目大都躲在幕后指挥,各 团伙之间相互“单线”联系,因此即使窝点被取缔了很多,众多头目 却还逍遥法外。对这类无商品、无收款单据、无财务资料、欺骗他人异地聚集的 “拉人头”传销,传销活动发生地工商、公安部门受法规、调查取证 等多种因素限制,很难查获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更别说能对传销组织及骨 干实施有力打击。执法机关为稳定计,还得耗费一定的财力对其进行“遣 送”,往往只能是以驱散为主要目的,传销组织很快能再寻地方非法聚集 。 为了改变打传工作中被动出击、疲于应付、治标难治 本的局面,加强政府领导、落实打传经费、部门配合、区域协作、标本兼治就显 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当前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政府领导首先应高度重视打传工作,将打击传销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 事来抓 打击传销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 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事关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大 问题。3月2日在参加四川省工商局“竞争执法暨打击传销工作会”时 ,省工商局洪波副局长在布署全省打传工作时谈到“2月15日,新任的四川 省人民政府甘霖副省长视察省工商局,在听取省工商局工作汇报时,详细询问了 四川省工商系统打击传销工作情况,特别关注四川省哪些地区是传销活动高发地 区,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打传工作的重视”。笔者认为,要求 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 发,以维护地方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为目标,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 紧迫感,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打击传销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按照“全国统一领导, 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 进一步明确打传第一责任人就是当地政府,应实行属地管理,建立目标责任制。 只有将打击传销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自始自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组 织、有计划的进行,才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有方、守土尽责,才能确保打击传 销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二、切实保障打传经费,不以罚没 论英雄,只以维护民生为目标 异地拉人头传销无实体, 无合法组织,多以“资本运作”、“连锁销售”、 “电子商务”等为幌子,甚至伪造中央国家机关文件,以所谓 “中央暗中支持”、“支持西部大开发”的旗号将自己的 亲戚、朋友、同学等骗离居住地到异地秘密从事传销活动。传销组织为逃避打击 ,不仅无资产冻结和无帐可查,上线收取了新加入者“入门费”时只 收现金,且不留任何收据,发放所谓奖励也不通过银行转帐,即使被抓,也使行 政机关处罚无法到位。法规虽然规定对参与传销人员可作出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 政处罚,但一般参与人员大多不具备执行处罚的能力,也会使行政处罚决定成一 纸空文,执法机关为稳定计,还得耗费一定的财力对其进行“遣送” 。由于政府无“打传”专项经费保证,执法部门只能从有限的工作经 费中挤出钱来开展这项“劳神费力、前景不明”的打传工作,极少采 取一些激励措施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铲除传销活动土壤,相关部门也会能拖便 拖,互相推诿,经费的缺陷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基层执法单位打击传销的主动性, 更容易使传销活动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怪现象。为此,建议各 级财政部门要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拨专款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工商部门对举报的案件,经调查属实的,不论有无罚没收入解缴财政,都应按举 报一个窝点奖励多少钱的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对办案机构也给予一定的办案经 费补贴,把全社会的力量都动员起来了,传销活动才能真正失去生存土壤。 三、把握综合治理环节,群防群治 面对越 来越隐蔽、狡猾的传销方式,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在指导、协调打传工作 中,要注重综合治理,突出打传工作重点。一是工商、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慎 密摸排。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并依靠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的力量,实 行“三方联动”,多角度、全方位强化对传销行为的日常监管,特别 是对重要举报线索、重点部位,加强有针对性地监管,对重点人员实施重点跟踪 ,摸清实情,对查获的传销人员建档造册,建立传销组织、骨干人员信息档案。 二是立足毁网,铲草除根。在日常摸排的基础上,仔细梳理传销线索,对基本定 性的传销行为,组织精兵强将,采取蹲守、化装深入等方法,进一步调查核实, 以确保对传销组织实施精确打击。三是社会互动,综合治理。大力开展“ 无传销社区”、“无传销村镇”、“无传销学校” 创建活动。对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控,将城郊结合部、居民社区、宾馆、车站等 外来人员聚居区作为监控重点。四是严格综治考核,通过政府牵头,明确街道居 委会的责任,加强对异地人员非实质性经营聚集活动的监控,掌握其活动规律, 对传销活动高发或反复地段的基层组织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 四、把握协调配合环节,注重机制创新 打击传销不是工商机关一家的事,也不是几个办案人员的事,而是需要 多方位的协作配合才能开展好的一项工作。对此,我们应始终坚持在政府的领导 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以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 设为抓手,把握协调配合环节,在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上狠下功夫,不断创新 工作机制和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一是进一步完善打传长效机制。各级 工商部门应对案源发现、日常监管、信息沟通、部门协调、处置应急、教育预警 、责任追究等机制进一步细化,落实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人,明确落实每一个机 制的协调配合方法,确保打传机制有效运转。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 或不定期召开打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交流打传 工作情况,通报打传动向。三是建立“三位一体”监管机制。针对传 销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活动场所的特点,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工商 所的作用,并依靠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的力量,明确各自的责任,实行“ 三位一体”监管机制,多角度、全方位强化对传销行为的日常监管,合力 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真正实现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形成打击传销工作合力 传销活 动的成因和处置复杂,涉及面广,必须统筹协调、综合施治。各有关部门要在当 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工商、公安机 关作为打击传销活动的主力军,要共同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指导、督查,依法 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工商部门要依托举报网络系统,注 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 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 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 理、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要充分发挥 侦办案职能作用,快速侦破大要案件,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 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犯罪行为,对不构成犯罪的传销案 件,应当及时移送工商机关并协助调查处理。省、市、县工商,公安机关要加快 建设打击传销信息系统,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法院、 检察院对构成犯罪的传销案件,要及时依法受理、起诉和判决,严惩违法犯罪分 子。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公安机关清查涉嫌传销组织者、经营 者和传销骨干分子资金的吸纳、转移及流向,协助工商、公安机关对涉嫌传销人 员的往来帐户、资金进行查询,根据执法部门的要求及时对传销组织及个人资金 、帐户予以查封、冻结或暂停结算。对利用传销手段进行非法集资的,人民银行 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 取缔。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教育部 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学生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严防传销活动进校园,要 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被骗学生的解救工作。信息产业部门要加强对 电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的监管,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坚 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民政部门对被骗参与传销的异地人员 ,当其无力返家并自愿接受救助的,要给予救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农 民工、下岗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 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以及党政干部、公务员参与 传销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跨区域传销案件的查处,需 异地工商、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的,提出协作请求地工商部门应事先向市、省工商 局汇报,通过市、省工商局向协作地工商局发出协作函,协作地工商机关不得以 传销活动没有在我地发生等理由拒不配合。▲ 作者工作单位: 南充市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