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参考当地人均收入,上海可达240万 对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计算。那么对于因消费导致的死亡,其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究竟如何确定?是否适用上述规定? 记者了解到,相关部门对此已经进行了研究,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表示,因消费导致的死亡,死亡赔偿金的确定也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计算。“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数是24500多元,如果乘以20,也就是49万元左右,如果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两倍惩罚性赔偿那就是将近150万,发达地区更高一点。上海会达到240多万元,北京可以达到210多万元,一些欠发达地区比如云南为120万元,青海为100万元左右。从数额来看,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看,这个赔偿额已经比较高了。”贾东明表示。“如果消费造成死亡,北京消费者的死亡赔偿金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新《消法》,这样计算是靠谱的。”吴景明解析,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但是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的救济手段和补偿方式,是精神损害抚慰的情况之一,其额度是有限的,而且因为地区、城乡差异呈现“同命不同价”的客观实际情况。“由于补偿的差异,所以有人开玩笑说死在上海、北京更值,虽然是戏语,但道出了客观事实。” ■以案说法 吴景明强调,按照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死者家属在死亡赔偿金的基础上还可以要求赔付丧葬费、死亡前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有欺诈行为的,还可以按照商品价款三倍赔偿、最低赔付500元的规定要求另加赔付。假设一北京消费者花费600元购买劣质奶粉导致死亡,死亡前救治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丧葬费为10万元,那么该消费者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2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10万元的实际损失加上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和欺诈行为的三倍赔偿,四项金额分别为210万元+10万元+20万元+1800元,合计为2401800元。▲ (原标题:问题食品致残致死如何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王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