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3月22日讯】(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聂国春)201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打传销、反欺诈、促和谐”执法行动。行动期间,全国工商机关共立案调查和移送公安机关传销案件1141件,涉案金额34亿元,捣毁取缔传销窝点7683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6万余人。 然而,专项执法行动过后一些地方的传销活动就又死灰复燃。传销为何难禁?在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看来,这与传销的快速变异和相关立法的滞后有很大关系,相关部门亟待细化打击传销配套规章,建立地方打击传销长效机制。 入罪标准难解打传困境 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标准出台后,之前比较典型的三个层级、30人的体系的传销犯罪形式迅速减少。犯罪分子为逃避刑事打击,采取新的网络传销犯罪的形式,他们化整为零、采用高起点、少人头的传销手法,钻法律空子。据了解,这种传销手段约占各类传销活动的76%以上。 为此,2013年11月20日,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级)在三级以上的,即应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将立案追诉标准理解为仅是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的要求。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合肥市市长张庆军表示,虽然在国家层面确定了传销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是目前我国对传销定罪的法律规定仍然不强。“由于传销的情况和人群分很多种,对于达不到定罪标准的,往往采取驱逐遣散的手段,这决不是打击传销的长久之计,必须依靠一些法律手段来起到威慑的作用。”张庆军说,目前合肥市普通市民将房子出租给传销组织将被处罚,公职人员出现此类情况处罚力度将更大。针对传销欺骗性更强、手段更隐匿、形式更多样等新特点,还需要相关部门细化打击传销配套规章,震慑传销违法犯罪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