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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直企违规 市场监管总局5月开展排查行动(3)

时间:2018-04-26 06:06来源:晨讯直销邦 作者:晨讯直销邦 点击: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

市监竞争﹝2018﹞9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部分直销企业为实现扩大销售业绩的目的,同意所谓的“直销团队、销售企业”挂靠,默认甚至指使其以直销名义或者以直销经营许可为幌子,以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从事传销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损害了相关当事方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按照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并根据全国公安工商机关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整治部署会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18年5月开始,组织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

以建立规范、健康、有序的直销市场为目标,对打着直销旗号以各种形式进行传销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查处行动,通过纠正、查处直销企业和挂靠的“直销团队、销售企业”的传销违法行为,引导直销企业敬畏、尊重法律法规,促进直销企业守法规范经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直销市场秩序。

二、专项行动内容和安排

(一)检查内容。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调查掌握直销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直销企业与本企业以外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等主体签订只能销售该企业产品的合同,或者通过合作、包销等形式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

2.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并非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是以各种资本项目运作、投资返利分红、股票或者期权等为载体,以资金盘的形式运营。

3.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均是以该企业的名义、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为幌子、以开展“直销经营”为借口,许以高额回报,引诱、哄骗相关人员参与。

4.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和线索收集排查阶段(5月-6月)。

印发专项行动通知,传达任务,进行动员部署。通过举报和投诉、信访接待、官方网站公众留言、直销企业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各类媒体的新闻报道、“双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总局转办或者交办的函件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并进一步认真梳理筛查,排查出具备立案条件的有价值线索。

2.立案集中上报阶段(7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汇集后由县(区)级、地市级逐级上报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7月底之前统一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执法局。案件管辖权如有争议,应依照《行政处罚法》《直销管理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3.依法调查处理阶段(8月-10月)。

依照办案程序和证据要求进行案件查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指导。对于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涉嫌传销违法行为的,应当同时严厉查处直销企业及挂靠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对于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等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执法局将根据情况适时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督查另行通知)。

4.督促企业整改阶段(11月)。

对于在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直销企业,应当检查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对于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必立案查处的直销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行政指导,通过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督促其依法依规整改。

5.总结通报阶段(12月)。

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梳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提炼经验做法,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含经验做法、行动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违法典型案例(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电子版文件)统一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执法局。专项行动汇总情况将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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