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芦荟名称、商标及著作权 1 未经金芦荟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1 将与金芦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1.2 擅自申请、注册或持有含有与金芦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拼音、图案等的商标、域名、网站名称、网店名称、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电脑应用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网络用户名等。 1.3 生产、销售任何非金芦荟提供的带有与金芦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 1 未经金芦荟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4 将金芦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企业标志、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装潢、广告、网站、宣传资料; 1.5 以任何方式使用以金芦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发布、传播、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四、监督与处分 1 经销商发现其权益受到侵害时,须以书面形式向金芦荟提出投诉及维权要求。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十二个月之内未向金芦荟提出的,金芦荟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2 经销商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金芦荟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损害的,金芦荟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金芦荟营业守则处分等级制度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方式,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缓发或扣发其部分、全部收益和奖励;暂缓授予或取消相应职级晋升资格;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经销商合同等。 3 若经销商涉嫌严重违反本守则,金芦荟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先期冻结业务权的措施,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4 经销商本人在接到金芦荟的处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请复查,须自处分函签具之日期起计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金芦荟 (中国) 申请复查{收件单位:金芦荟全国业务部)。逾期金芦荟保留不予受理的权利。 4.1 申请复查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金芦荟之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2 复查结果包括维持、修正原有之处分决定,或由地区业务部重新展开调查。 4.3 复查期间,原处分决定依然有效。 5 经销商及自行雇佣之人员之活动如有违反公司的营业守则或其他各项纪律及规章制度,该经销商须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之相应处分。对任何以合法形式规避《营业守则》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的,一旦查实,金芦荟有权认定其行为无效,并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6 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如经销商因违反《公平交易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芦荟制定的各项守则、制度和营运细则而危害金芦荟利益的,金芦荟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7 经销商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或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金芦荟的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销商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金芦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经销商无理要求影响金芦荟经营或导致金芦荟损失的,金芦荟有权终止与经销商的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其他 1 本守则作为《金芦荟经销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海南金芦荟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守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2 金芦荟可按市场情况及需要和国家政策的要求修订有关金芦荟经销商的各项纪律及规章制度,有关修订将通过金芦荟官方网站、内刊等途径公布或其他方式通知金芦荟经销商,金芦荟经销商应自动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3 所有政策以金芦荟公布的最新资料为准。▲ (原标题:金芦荟发布经销商营业守则 规范市场经营销售)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