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衔接 适龄人群年底前参保还按原政策 新政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而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执行,也就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适龄人群应尽量在今年年底前,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凡是今年参保缴费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包含目前已缴费的人员,缴费补贴均按新标准执行。 ■焦点 “超龄”居民如何参保? 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明确,对于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如果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已经超过了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2013年1月1日(全国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时间),超过45周岁的,为保证他们在到达退休年龄后能享受养老待遇,允许这两类参保人一次性多缴,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对于北京市居民在2009年1月1日未达到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2013年1月1日没达到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此外,2015年1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还不足15年的参保人,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 据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或待遇后不幸去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还可以依法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