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首个纳税申报期延长,企业已领取的发票可延长使用至8月底 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对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为确保营改增的顺利推进,税务总局近日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再次推出一系列办税便利化举措。 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程俊峰介绍,对于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27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各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同时,对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此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对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但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程俊峰表示,考虑到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多为纳税人首次办理,存在业务、流程不熟悉的情况,税务总局要求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制作指向明确、简洁易懂的一次性业务办理规范、操作流程示意图,在显著位置公示。同时增配导税力量,有效指引纳税人办税,主动回应纳税人关切,办税服务厅和税控发行点的值班负责人、导税员要做到纳税人的“问题有人答、事项有人办、疑难有人解”,保证营改增顺利推进。▲ (原标题:现代服务业税收增长强劲)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