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滞后 基层执法存难 事实上,有关部门此前也曾出台多项措施限制类似“网络黄牛”行为,但目前我国尚无系统性政策对此加以规范。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和界定不清,也导致“小商户被查、大平台无事”的现象屡屡发生。 收钱代刷火车票是否属于倒卖车票的“黄牛”?《经济参考报》记者遍访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及律师、法律专家,各方对此依然存在争议。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法官告诉记者,当前我国对于打击“黄牛”的法规依据主要是刑法第227条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认定中严格按照这两个依据。 但从2011年火车票实名制全面推开后,“黄牛”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旧法难以适应这些“技术黄牛”。广州铁路公安有关人员也向记者表示这是当前执法的难题,地方铁路公安近两年也因无法定性倒卖火车票没有处理过网络抢票。 在实务和学术界,对此意见也有分歧。北京崇厚律师事务所主任赵瑛峰说,“技术黄牛”多通过“帮助”他人电话订票和网络订票,加收费用,从中牟利。如果“服务费”达到一定数额,就应认定为倒票。 重庆吾耀律师事务所主任熊道银认为,收钱代刷票实际上是打了擦边球,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角度来看不属于违法。“技术黄牛”是为特定他人代购车票,赚取代购费,和倒卖车票的行为方式截然不同,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难以规制。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广东佛山小夫妻在店铺里收钱代刷车票被拘留、2016年广东中山小商铺店主用QQ揽人收钱代刷车票也被警方查处,而携程、去哪儿等大平台公开收钱代抢票却未有处理消息。这种“小商户被查、大平台无事”的现象,也引发舆论对公安执法的质疑。 郭天武等人呼吁,实名制购票已经实行五六年,应尽快进行修改或出台相应法规,明晰界定相关问题,避免造成社会预期混乱,影响政府公信力。▲ (原标题:第三方平台火拼付费抢票业务 抢票价最高达原价7倍)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