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瓶颈制约打击传销犯罪力度 “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使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0年5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浔阳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告诉记者,这些旨在遏制传销犯罪的法律条文,在实践中却存在操作难题。 瓶颈之一,传销活动组织颇为严密,给侦查取证增加难度。据浔阳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介绍,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活动,一般采取“捣窝点、抓骨干”方法,但传销组织规避法律打击的能力较强,传销组织者、领导者警惕性较高,行动隐秘,很难被查获。为规避打击,传销人员多用化名,即使主要头目落网,后续取证也多无法进行。因为侦查环节证据不足,造成批捕、起诉、判决整个司法链阻滞,不能顺畅衔接。 瓶颈之二,立案追诉标准过高,使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得以游走法律边缘。记者从浔阳区检察院了解到,之前对有犯罪嫌疑人涉及传销的案件,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销犯罪活动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处理。 “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罪标准过高。根据相关规定,该罪名适格处罚主体仅限于组织领导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可实践中查获的往往是传销寝室主任级别的人员,且不说能否证实他们组织、领导了30人以上的‘下线’,就是在没有将整个传销组织体系‘起底’之前,要确定其在传销组织中所处的层级,也是非常困难的,导致很多案件无法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该院检察官认为。 “大鱼”一旦漏网,落网的一些积极参加者又因为达不到构罪标准,无法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除非触犯其他罪名,否则对他们只能驱散了事。这样一来,不属传销组织者、领导者,但却是主力骨干的那批不法分子,就能逃避惩罚,他们常常另起炉灶,很快“满血复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