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释法 “该案苏某团队并非靠公司产品获利,而是通过上线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拉人头”赚人头费方式获得暴利,且苏某的团队人数远超过30人数,发展层级也超过了3级,符合我国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罪标准,虽然目前苏为“零口供”,但现有证据足以定其罪。同时,考虑到本案仍有嫌犯未归案,对苏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其“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故应对其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肖莉说到。 法条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5月7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原标题:衡阳女子入传销发展下线300人 升“公爵”骗千万) 责任编辑:吕晓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