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李某某、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 2011年2月,李某某等人合股在香港注册成立“尚尊环球有限公司”,雇请专业人员开发公司宣传网站和股票管理平台,大肆宣传该公司主要经营壹号快捷酒店,以每份7000元人民币发售原始股,许诺公司上市后可以获得投资额10倍的高额回报,引诱他人入会。会员通过支付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会费入会,再通过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互相介绍、推荐等方式“拉人头”逐层发展下线会员。入会人员从会费7000-420000不等分为一星到五星会籍,采取双轨制拉人入会,上线可获得下线发展会员投资总额5%的报酬。 2013年8月10日,在公安部经侦局统一指挥下,珠海市、肇庆市德庆县及河北、广西、海南等省市公安机关集中收网,抓获李某某、蔡某某等犯罪嫌疑人8人,清查遣散传销人员803人,捣毁传销窝点6个,关闭涉案网站2个,缴获涉案电脑4台和小轿车1辆,追缴涉案资金、资产价值人民币300多万。李某某和蔡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5年。 五、广州亲硒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广州亲硒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0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在销售硒康胶囊的经营过程中,为扩充其经营业务,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以认购一定数额商品为条件取得该公司的会员资格和取得推荐他人成为会员的资格,会员再推荐会员,组成具有上下线关系的销售人员网络,在销售人员中以下线会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会员报酬的方式进行经营。经查,当事人在上述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发展会员11932人。2013年8月23日,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陈某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2013年10月22日,珠海市工商局收到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的一宗传销案件,拱北口岸公安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未达追诉标准,决定将该案移送珠海市工商局管辖。据查,2013年8月,陈某某五次召集十余人在珠海市夏湾某火锅店边吃饭边讲课,向被发展人员宣讲传销制度和产品。陈某某连同马某某、李某等人采取开会、讲课等方式,成功发展林某某、周某某、欧阳某某、卢某某等人为下线。珠海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陈某某为传销活动安排场地和召集人员,是该传销活动的介绍者,2014年5月23日,珠海市工商局对其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七、东莞吉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场地案 当事人东莞吉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27日起,将东莞市塘厦镇环市西路258号信达商务大厦C栋610号场所出租给吴某某,吴某某将承租的上述场所作为传销经营、培训场所使用。上述涉案场所于2013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处;吴某某亦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已被网上追逃。截至于2013年8月22日被东莞市工商局依法查获时止,当事人东莞吉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租上述涉案场所已牟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500元。东莞市工商局于2014年9月2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并处罚款5万元。▲ (原标题:广东省工商公布七大典型传销案例 亮碧思全省蔓延) 责任编辑:宝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