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人民购物。2012年11月份我看到网上购物比较流行,就找到人民日报社的尹士刚商量想通过他们网站为平台做网上购物,他也同意了。当月我租了石家庄广安大街财富大厦905房间作为办公室,后我与张小军在公司根据他直销公司的销售模式,制定出我们网上购物的模式。2012年12月份,花2万元左右开发了一个会员注册系统,并租了一个香港的服务器,后我和张小军在网上和公司开始大力宣传这种销售模式,开始运营。2013年春节期间,我公司搬到了石家庄市桥东区胜利路胜阳门大厦,2013年在北京注册成立了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原人民购物的业务,销售模式及会员制度没有变化继续开展经营活动至今。经营模式:我们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累计购物金额960元起成为会员,取得推广权,可以介绍新会员加入,获得提成,购物金额分档次为960元、4800元、9600元、19200元四种,购物越多,发展新会员时提成越多,交钱后由介绍人帮助新会员注册会员账号,成为会员后可以介绍新会员加入,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导奖的方式给介绍人(老会员)提成。具体奖励方式是我和张小军商量的,最后由张小军制定后经我审核同意,张小军负责我公司市场部,由他对外发布、宣传,具体奖励方式分为上述四个级别,以市场部说的为准,另外我公司对外有宣传单,以他们为准(当时在一起商量时是征得我同意的)。我是公司法人,张小军是市场部门负责人,负责市场运营;公司库管李爱君,负责管理仓库、物流,库管又招了几个干活的。市场部有两个客服,负责公司接待。公司对外宣传购物的账号一个农行,一个工商银行,名字都是李爱芳,是我借用李爱芳的身份证在工行和农行开的账号。李爱芳是我前妻李廷芝的妹妹。我知道这是传销行为。我公司网上后台管理系统“会员信息管理”中的报单金额是零是因为我公司为拓展市场,一是前期会员没有交费免费注册会员;二是有一些会员网站上显示的有交费记录,但是没有实际交钱。这些没交费的会员应交纳的费用有1900万元左右,公司实际经营额2000多万元。我公司有账目,就是我公司的网上“后台管理系统”,没有其他账目了。2010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我姐姐许书芳一起到第一创业有限公司在北京的一个营业部开的账户,这个股票账户及其对应的银行卡都由我保管,由我操作。这个股票里的钱是我姐许书芳和我哥许某的钱,具体他们两个人每人多少钱我不清楚,让我帮他们两人炒股,没有我的钱。 许某某当庭补充供述:张小军负责市场,开发市场。财务和采购商品是我负责,给小军发工资每月3000元至5000元,具体记不清了。李爱君是保管员,我聘请了他两个月,每个月工资2000元。李廷芝是我爱人,她不是公司会员,不懂公司运营模式,我让她帮我取钱,我让她干什么,她就干什么。注册公司必须有两个人,李爱君没有出资,也不是股东,我只是用的他的身份证。 2、被告人张小军的供述:2013年4月许某某注册成立了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原人民购物的业务,经营模式与人民购物完全一样。我们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投资960元起成为会员,投资金额分为960元、4800元、9600元、19200元四种,投资越多,发展新会员时提成越多。交钱后由介绍人帮助新会员注册会员账号,成为会员后可以介绍新会员加入,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导奖的方式给介绍人提成。许某某负责全面,上面关系的协调和财务、物流等,我负责市场开发,拓展和管理。公司有两个账号在网络平台有公布,是李爱芳名下的一个工行账号和农行账号。我们设计的会员平台上有自动生成的软件,显示购物的金额、介绍人、被介绍人、级别及奖金数额自动生成,每星期一结算,客户进行提现,公司财务再将钱打到客户账上。我直接发展的会员有张君、巫清和王建燕。给我返的红利大概20万左右,具体多少以公司账户记录为准。赵艳霞是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她把发展会员的钱给了我一部分,我把我在公司后台管理系统中账户电子币转给她的账户或她指定的账户了。给老会员返利有两种方式:一是老会员提出申请,公司财务直接打到老会员的账号;另一种是对冲,对冲是老会员发展会员时收取新会员的现金,然后用自己的电子币给新会员报单。我妻子刘某乙也是会员,但她没有参与我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我用她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会员,后来我把她的会员身份转给了刘青伟。刘某乙名下发展的会员都是刘青伟发展的。刘某乙名下的奖金都是刘青伟拿了。 张小军当庭补充供述:我是公司的会员,有三个账户,“人民购物A”、“人民购物B”、这两个是公司给我的,我自己注册了一个叫“张小军”的。公司每月给我开工资5000元,给我的两个账号下面发展的会员的提成是给我的。我被抓前20天左右提出辞职,许某某让我再介绍一个管理人才,我就介绍了于长生,交接的时候案发的。 3、被告人李爱君的供述:2013年1月,许某某告诉我他有一个网上购物网站(人民购物网),缺一个仓库主管,主要负责管理仓库和对人民购物网网站会员的收款、打款、每个月给我3000元,我觉得还行就去公司上班。我只拿工资,没有其他收入。石家庄市幸福城小区11-1-2504的房子是我的,是我妹妹李廷芝用我的名字买的。注册人民购物网的会员,根据缴纳的会员费在网站选取想买的东西下订单,并将钱打到网站上公布的一个工商银行或一个农业银行的账号上(用户名是李爱芳),我登陆我的账户(king)在“财务管理”页面下有一个“汇款充值管理”,我根据公布的李爱芳账户的网银收入核对会员汇款信息,收到的就点确认收款。每周一我再根据“汇款充值管理”中的“提现管理”的提示信息上,通过李爱芳账户的网银将钱汇到指定账户。李爱芳是我妹妹。我和许某某约定我的工资是每月3000元,但是许某某没有给过我。 4、被告人李廷芝的供述:2012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许某某回家对我说让我用我妹妹李爱芳的身份证办两张银行卡,说办的人民购物网,要在网上卖货,发展会员,让我办卡让会员把钱打到这两张卡上,我就向我妹妹要了身份证,和她一起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和一张工商银行卡,这两张卡后来我一直保管拿着。我在人民购物网公司负责财务,我拿着李爱芳的两张卡,许某某回家或电话让我取多少,我就取多少交给他,有时也转账,他让我转给谁,我就转给谁。卡上的钱是许某某办人民购物网的钱,会员给打的钱。后来我问许某某怎么这么多钱,让他给我点,我就转到我卡上80万左右。存在我的一个工商银行卡上和建设银行卡上。我怕出事了就没钱了,也把我连累了,想给孩子留点,出于这个目的,转到我卡上的。这80万元是人民购物网会员的钱。我就是为许某某负责转钱、取钱等,2013年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我为他送了宣传单,没有参与其他的事情。许某某搞传销赚的钱,许某某让我转到我孩子的卡上一部分。我转到了许增松、许晓莎、许晓慧的卡上了。是许某某让我从李爱芳的卡上取现金后再存到我孩子的卡上。我从李爱芳的工行和农行卡上取的现金给了许某(又叫许书领,是许某某的大哥),有几百万。我购买石家庄幸福城小区11-2-301、11-1-2504和1-2-1602的房产是用许某某搞传销的钱买的。我想把李爱芳这两张卡上的钱和我存到孩子们名下的钱及存在我名下的钱退缴给公安机关。我要求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将房款退缴给公安机关,争取宽大处理。 5、被告人于长生的供述:2012年11月份左右,我的朋友姜玉青给我说人民日报下面有一个人民要闻的人民购物平台非常好,让我一起做,2012年12月份,我到人民购物网的办公地点见到了人民购物网的经理许某某和市场部负责人张小军。许某某和张小军向我介绍说人民购物网是由人民日报下面的人民要闻主办的,称这个项目各级领导都非常支持。有一个讲解员给我们讲了一下人民购物网的销售模式和发展前景。2013年1月13日,召开人民购物的新闻发布会,我当时做为山东代表做了发言,我主要说一下人民购物网的当前好形势、运营及今后的发展前景做了阐述,鼓励人民积极参与等内容,具体内容见我当时的发言。在此期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姜玉青给了我一个会员号,我就成为人民购物网的会员。我当时不是山东代表,我是为了让人们对人民购物深信不疑。在石家庄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我和姜玉青商量在山东省荷泽市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到时在那成立分公司,扩大市场。后于2013年1月底或2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姜玉青组织100多人在山东省荷泽市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当时张小军也参加了。目的就是把石家庄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内容传播到山东省,在山东发展会员。我还介绍的有张宗善和汤文革等人参加,我介绍的人应该也介绍了不少人加入,因为给我的奖金有20万元左右,所以我下面的会员不少,具体多少人以会员注册管理统计为准。2013年4月18日人民购物网更名为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办理了营业执照,承接原人民购物网的全部业务。是姜玉青推荐我当总经理。我知道这是传销,我想赚钱,再就是想干点事业所以参与了。给老会员返利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现(转账),二是对冲。提现(转账)是指老会员发展新会员后,公司从后台管理系统给老会员奖励电子币,老会员要把电子币转成现金时,就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财务直接打到老会员的账号。对冲是指:老会员发展新会员时,老会员先收取新会员的报单费,帮助新会员从后台管理系统中注册会员账户,同时公司扣除老会员账户上与报单费等值的电子币(1电子币等于1元人民币)。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人民购物网)给了我返利20多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