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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宏泰(人购物网)网络传销案件始末(4)

时间:2016-02-14 11:30来源:石家庄法院 作者:石家庄法院 点击:
24、证人许某的证言:交通银行卡号6205的银行卡是我的,这张卡上的钱大部分是我弟媳李廷芝给我的钱,也有一小部分是我做生意的钱。开户时存了75万是

24、证人许某的证言:交通银行卡号62×××05的银行卡是我的,这张卡上的钱大部分是我弟媳李廷芝给我的钱,也有一小部分是我做生意的钱。开户时存了75万是李廷芝给我的钱。李廷芝让我把钱给她存起来。李廷芝给了我有几百万。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大部分钱都转到我妹妹许书芳的一张工行卡上了,共有200万元左右,还有一笔15万元许某某让我转到我叔叔许清福的卡上了,另外这张卡上还有40多万元。上述这些钱都是李廷芝给我的钱。许书芳的这张卡许某某一直拿着用,他说让我转到这张卡上的钱炒股用。许某某原来卖过毛线,他没有钱,去年还在借我的钱。2007年左右,我当时给了许某某20万元左右,后来许某某把钱都给我了,他现在不欠我的钱了。后来我没有委托过许某某炒过股票。许某某用许书芳的名字在工商银行办的银行卡(卡号62×××03)及其对应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资金账号10×××88上没有我的钱。我让许某某炒股的钱他早就给我了。我上次退缴公安机关的47万元是李廷芝给我的钱,这里面没有我的钱。

25、证人许书芳:工商银行卡号为:62×××03的银行卡,是我弟弟许某某跟我一起去办的,许某某说让我办这张卡他炒股用。这张工商卡及股市账号上没有我的钱,都是许某某的钱,也是他在使用。但在2010年办卡之前,许某某说让我投钱炒股,我就分三次给了许某某18万元,许某某说亏了是他的,赚了是我的,后来听许某某说亏了,我也没有问过他钱的事。2013年底四月初许某某给了我20万,算把我账顶平了。

26、证人王翔玉:我是于长生的朋友,代于长生退缴非法所得20万元。

(三)书证

1、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备案)审核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公司设立相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另一股东李爱君,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1万元,实收资本1001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2、人民购物传销组织讲课录音片段整理记录,证实许某某讲授传销课程的部分内容。

3、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列表”,证实该公司发展会员的情况(会员姓名、级别、推荐人、报单金额等内容)。

4、人民购物市场部出具的人民要闻购物投资金额、奖金计划及领袖奖明细,证实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的经营模式。

5、后台管理系统截图、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奖金表,证实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网站进行传销活动的操作过程,以及根据该公司的后台管理系统显示:会员人数7174人,会员层级众多,涉案金额为43780800元。赵艳霞实发奖金732124.32元;于长生实发奖金211385.68元;陈干初实发奖金135254.35元;张小军实发奖金1135223.71元。

6、辨认笔录、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人民购物网)后台管理系统录像内容明细,证实被告人许某某、李爱君辨认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人民购物网)后台管理系统的内容。

7、2013年12月11日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许某某等人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投资金额960元起成为会员,投资金额分为960元、4800元、9600元和19200元四种,投资越多,发展新会员时提成越多。成为会员后可以介绍新会员加入该组织,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导奖的方式给介绍人(老会员)提成的经营模式。

8、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情况说明、电脑截屏图片,证实由于技术原因无法下载传销组织整个层级结构,通过电脑截屏将部分层级固定,该传销组织至少在7个层级以上。

9、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原始证物使用记录,证实送检笔记本电脑硬盘中检到办公文档,文件内容涉及人员及商品清单的相关信息、访问人民购物网域名的相关信息。

10、人民要闻编辑部出具证明材料:今证明人民购物许某某、张小军当时只是与我们合作让他们筹备人民购物现代电子商务事宜,没有让他们正式营业,其所作与此事宜无关,与人民要闻无关(此人是独立法人)。人民购物与人民要闻是平行合作关系,2013年2月16日就已正式退出合作关系。人民购物与人民日报没有任何关系。

11、人民要闻编辑部出具证明材料:经核查,人民要闻与许某某没有建立任何聘任关系,未曾授权许某某以人民要闻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12、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人民网从未开设“人民要闻”、“人民购物”等网络页面;未授权“人民要闻”、“人民购物”从事相关活动;“人民要闻”、“人民购物”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与人民网无关。

13、幸福城内部认购协议、收据,证实被告人李廷芝利用部分涉案赃款在幸福城购买了三套房产:11-1-2504(支付308760元首付款,定金1万元)、11-2-301(支付了294295元首付款,定金1万元)、1-2-1602(支付了230184元首付款,定金1万元)。

14、被告人李爱君给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通知,证实其名下购买幸福城11-1-2504房屋一套,2013年4月20日交付定金1万元,2013年4月24日由许增松(李廷芝的儿子)农行账户支付首付款298760元,共计支付308760元。

15、李廷芝给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通知,证实其购买幸福城11-2-301、1-2-1602房屋两套,2013年4月20日交付定金2万元,2013年4月24日由许晓莎(李廷芝的女儿)账户支付首付款504479元,共计支付524479元。

16、被告人李廷芝代许增松签字证明,证实2013年4月24日从许增松农行账户转入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98760元系李廷芝所有。

17、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户名许增松,卡号62×××16,2013年4月24日取款298760元。

18、被告人李廷芝代许晓莎签字证明,证实2013年4月24日从许晓莎农行账户转入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4479元系李廷芝所有。

19、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户名许晓莎,卡号62×××68,2013年4月24日取款504479元。

20、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证明,证实经审讯被告人李爱君、李廷芝供认2013年4月24日在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幸福城11-1-2504(李爱君名下)、11-2-301(李廷芝名下)、1-2-1602(李廷芝名下)的购房款共计833239元系违法犯罪所得。按规定应予以收缴,特通知河北百顺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交付经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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