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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宏泰(人购物网)网络传销案件始末(5)

时间:2016-02-14 11:30来源:石家庄法院 作者:石家庄法院 点击:
21、许书芳资金账号1088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将涉案赃款用于投资股市。 2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李

21、许书芳资金账号10×××88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将涉案赃款用于投资股市。

22、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李廷芝存取户名李爱芳,卡号62×××25、户名李廷芝,卡号62×××17资金的情况。

23、资金往来结果清单,证实传销活动过程中资金往来情况。

24、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账户:户名李爱芳,工商银行账号62×××25;农业银行账号62×××17的交易情况。

25、许某在交通银行的开户资料,证实用户名:许某,卡号62×××05,2013年4月12日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新华路支行,开户存入75万元。

2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石家庄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扣押被告人李廷芝833239元;扣押被告人许某47万元;扣押被告人于长生(王翔玉代交)退赃款20万元;2013年6月7日扣押被告人李廷芝1167132元,2013年6月9日扣押被告人李廷芝1761435元(这两笔款项共计2928567元系李廷芝带领办案人员从其名下及李爱芳、许晓莎、许增松名下的银行卡支取的涉案赃款);扣押被告人赵艳霞退缴的8万元非法所得;扣押了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商品及赃款人民币1937元。

27、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赵艳霞被抓获归案,送往海淀区看守所羁押。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张小军、李爱君、李廷芝、于长生被抓获归案。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陈干初被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张小军以人民购物网站为平台,成立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认购网站上商品的方式成为网站会员,并按照会员介绍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开拓奖、见单奖、管理奖、领袖奖的方式给介绍者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李爱君负责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和仓库管理等业务;被告人李廷芝负责管理涉案资金,并将涉案资金取现转移;被告人于长生、赵艳霞、陈干初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发展会员,该五名被告人均在传销活动的实施和传销组织的扩大中起到关键作用,故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本案七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干初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干初没有对传销下层发展起关键作用,只是参与了传销活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是犯罪的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提出2013年11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在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以后,对被告人没有溯及力。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当时尚未出台对认定“情节严重”的具体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故本案应按情节严重认定,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小军的辩护人提出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与传销活动有本质区别的辩护观点,经查,人民宏泰(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道具商品”为幌子,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会员收入主要取决于发展下线的人数及新入会员的入门费用,完全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故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赵艳霞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公司发展会员人数和涉案金额不准确;被告人张小军提出公司后台系统显示数据不准确的辩护观点,因公诉机关指控发展会员的人数及涉案金额系依据该公司的后台管理系统统计得出,被告人许某某亦供述称其公司有账目,就是网上的后台管理系统,没有其他账目,且辩方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该公司的账目情况,故上述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小军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获利金额是积分,不是现金;被告人赵艳霞提出其实际返利为8万元,起诉书指控其非法获利的金额不准确;被告人陈干初提出非法获利是积分,也没兑换成人民币的辩护观点,因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被告人张小军、赵艳霞、陈干初从其公司支取了非法获利的证据,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三名被告人非法获利的金额不准确。参考该公司后台管理系统的数据统计且结合被告人张小军在侦查阶段供称公司给其返红利20万元左右;被告人赵艳霞供称公司实际给其返利8万元,后其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被告人陈干初供称给其返利大约10万元,其没有提现;认定被告人张小军非法获利金额为20万元;被告人赵艳霞非法获利金额为8万元;被告人陈干初未取得非法获利。

关于被告人于长生当庭提出指控其非法获利20万元系后台管理系统显示,不是其实际取得的获利的辩护观点,因被告人于长生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其发展会员得到返利20多万元,且与该公司后台管理系统统计显示其实发奖金211385.68元相互印证,故该辩护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办案单位扣押与本案无关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辩护观点,以及被告人李廷芝提出公安机关冻结的财产中有其个人的合法收入的辩护观点,经查:石家庄幸福城小区11-2-301、11-1-2504、1-2-1602三套房产系被告人李廷芝用涉案赃款购买,共支付购房款833239元,该笔款项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供称其将涉案赃款转到其名下80余万元,案发后其带领公安办案民警查扣了转移到其名下的赃款共计822276元,应当予以追缴;其带领公安机关查扣的该公司收款账户李爱芳名下的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的涉案款项共计344856元,应当予以追缴;其带领公安机关查扣的其转到许增松、许晓莎名下的涉案赃款共计1761435元,应当予以追缴;办案机关冻结的被告人李廷芝转到许增松、许晓莎、许晓慧名下的涉案赃款,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廷芝将部分涉案赃款转到许某名下,许某将大部分款项转到许书芳名下,由许某某用于证券投资,应当予以追缴;许某退缴公安机关47万元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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