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72名涉案被告人均获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刘某、徐某、黄某、顾某等72人无视国法,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构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层级在三级以上,且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是传销组织的管理者,其对该传销组织的犯罪行为起组织、领导作用,传销组织成员均按照传销组织相应的规定、固定流程对本案13名被害人实施抢劫和非法拘禁,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中均为主犯,故应对本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刘某因故意伤害,抢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汪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与被害人岚某的死亡有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汪某因故意伤害,抢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黄某因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另外,该案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1年6个月至20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至13万元不等和剥夺政治权利。▲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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