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次雅芳行贿案,SEC文件仍然有很明确的线索,理应追查 没有具体名单,是不是就没法查处受贿者?当然不是。事实上,依据SEC文件,执法部门只要有心思,追查受贿者是完全可能的。9600笔餐饮和娱乐消费也许不好追查,但旅行类的贿赂,不就可以依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出入境记录、酒店住宿纪录进行追查了吗?而这方面的线索是非常明确的:前述提到的全程由雅芳支付的18天美国之旅,总额9万3000美元,提供对象是广东食药监局的官员,时间是2005年12月和2006年1月;总额32万8000美元的3-5天南中国旅游,对象是200名国家工商总局的官员。有这样的线索,只要愿意查,当然是能够有结果的。如果给雅芳行贿事件立案,传召雅芳中国员工进行调查的话,有更多的线索也不在话下。 雅芳案这种类型的行贿案,应想法应对 雅芳行贿的方式是小额、多次,非现金,向多人行贿 目前,反腐浪潮正在一浪接一浪进行,但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引人注目的这些落马者大多还是“传统”的贪官形象,以单人受贿为主,巨额,收的也多数是现金。但雅芳行贿案完全与此是两个类型:为了规避中美两国的法规,行贿方式多是以小额礼品方式进行,而且是向多人行贿。虽然单笔额度多在200美元以下,但数量极多,能达到9600笔。这种行贿方式其效果或许不如通常给单个领导的巨额款项来得直接,但基于其“礼轻”、“人多不责众”带来的安全性,也依然很受欢迎。这种类型的腐败事件,很可能非常广泛,但却成了事实上的盲区。 从行贿方面入手,《反商业贿赂法》亟待出台 应对这种类型的受贿,极有必要从行贿方面入手。美国FCPA法案的威力我们已经见识到到,但中国的《反商业贿赂法》却迟迟不见诞生。有人认为,这“也许是出于招商引资环境的考虑”。当局或许认为在这样的历史时期,存在一定的腐败润滑剂对经济发展有作用,但长期来看,不仅外资更看重公平的投资环境,打击行贿对国家整体发展也是极有好处的。▲ (原标题:雅芳行贿案,对受贿者不能再按兵不动)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