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7月22日讯】(中国工商报 李倩)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国家以行政法规形式首次提出了直销概念,正式认可直销作为一种特殊经营模式在中国市场的合法存在。十年间,直销业态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已有61家直销企业总部。 过去十年间,直销企业在自主产品研发、上缴税收、解决就业等方面作出了显著贡献,但不容乐观的是,直销至今仍然难以摆脱“谈直色变”的尴尬地位。在国内,社会公众对直销整体认可度、认知度低,且普遍存有“直销=传销”的观念;政府监管部门接到反映直销企业涉传的举报量与日俱增。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当前国家直销管理机制缺失。 其一,当前我国认可直销企业双重经营模式,但《条例》中缺乏对传统模式中经销商约束机制,实践中易模糊直销员与传统经销商的界限,无形中弱化了《条例》的规范作用,不利于直销监管工作。 在实践中,法人经销商身份往往与直销员身份重合,或者是直销员身份的升级。当违规直销行为发生甚至是以直销名义招揽团队实施传销行为时,法人经销模式的存在不利于工商部门监管。双重经营模式加剧了经销商、直销员身份界限模糊性,即使执法部门能掌握有效证据对经销商传销行为查处,但因其营销团队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执法部门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传销势力的萌发,这样也在客观上促使社会群体产生“直销=传销”的偏见与误解。 其二,当前直销管理职权划分上有不科学之处,并且在直销信息公开机制上还不太健全,一定程度弱化了监管部门地位。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商务部门承担的是审批职能,工商部门承担的是日常监管职能。从政府职能分工看,商务部门在掌握直销信息上较之工商部门更具有优势,审批权、监管权分离,无形中增加了工商部门尤其是基层工商部门在对直销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等方面管理上的被动性,有审批与监管脱节之嫌。 这一点需要引起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本身重视,因为构建一个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是政府、企业的集体责任,把信息公开工作做好了,才能进一步促进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 从企业自身来讲,在国家批准的直销企业不断增多的趋势下,直销企业需要在行业产品趋同化、市场资源有限的现实面前,深入思考如何进一步提高产品竞争力,思考在当前国内现有双重经营模式下如何有效增强直销员、经销商诚信合法经营意识,寻求企业长久持续良性发展的道路,以及如何突破同行业、传统产业双重压力的市场环境,寻求出路,占据阵地。 从近几年国家审批直销企业进度来看,未来将有更多的企业涌入直销市场。如果前十年是摸索开辟期,可以基于制度缺失让部分企业存有侥幸心理的话,那么后十年,甚至后二十年,笔者相信将是规则法治化、市场诚信化的时代。 《直销管理条例》施行十年的实践,有经验业绩,也有制度反思。于政府、于企业、于社会,未来大家都肩负更多的责任,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推动直销市场长远持续发展。 直销十年,任重道远。▲ (原标题:直销十年 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小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