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办案机关: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 处罚时间:2016年3月10日 处罚结果:没收销售收入1984677元,罚款500000元 【直报网北京5月31日讯】(中国工商报)2014年12月14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了“保健品的乱象”有关报道,其中涉及北京某直销企业“无审批销售、擅自扩大直销区域、虚假宣传”及该企业关联人员违规直销等问题。 经查,2014年8月12日,当事人召开全民健身万里行会议。当事人经销商代表、认证讲师在会议上向他人夸大介绍了公司产品的功效,内容包括:“糖尿病也好了吧,癌症也好了吧,牛皮癣也好了吧。我们的维唯思有一个神奇的功效,它能够保护和修复我们已经受损的DNA,这是人类的奇迹”等。上述宣传内容中对产品功效的宣传均没有任何依据,属于不实宣传。 在会议中,有邱某等9人上台讲课。通过调查,上述9人都存在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问题。 由于邱某等9人没有取得直销员证,上述行为构成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9人分别给予处罚。 在调查邱某等9人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中,朝阳分局发现当事人通过上述9人以直销的方式销售的商品中有非直销产品。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上述9人在未取得直销员证的情况下,采用直销方式推销该公司产品,9人销售共计2258805元,其中非直销产品1984677元。 当事人于2007年获得直销牌照,目前获批直销区域为北京市和广东省广州市。当事人目前共有40款非直销产品,有15款直销产品在北京市和广州市以直销方式进行销售。 朝阳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夸大宣传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指之“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对当事人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收销售收入1984677元,罚款3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