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工商总局是否针对淘宝“选择性执法”? 对此,工商总局公开回应称采样是由第三方而非工商总局直接进行的,所以不存在针对哪一家平台的问题。有专家告诉记者,单就结果本身而言,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例如抽样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此次抽样更多还是针对市场违法线索调查的一个结果,作为未来执法的依据,这个行为本身还是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不应过度指责工商总局是在阻碍行业发展。 三是淘宝网假货的情况到底如何?这才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很多消费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淘宝上售假等问题大家都是“心照不宣”的,其实很多时候根据商品价格就能判断出来到底是不是正品,还有很多是知假买假的情况,也是满足了不同的需求。 对于这个问题,工商总局在2014年《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中称:淘宝网、阿里巴巴平台网店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大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质量不合格、无合法进口来源证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传销等类型的商品信息,假烟、假酒、高仿手机、假名牌包、假证、封建迷信与赌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管制刀具、窃听器材等大量存在。平台开办方对平台内商品信息的进入审查、日常监测、违规处置不到位,在处理权益受损者维权诉求和监管部门的执法协查时门槛偏高、效率低下。涉嫌在明知、应知、故意或过失等情况下为无照经营、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传销、消费侵权等行为提供便利、实施条件。 而作为回应的淘宝官方声明却并未正面回应此事,仅称自己也是假货这个阶段性问题的受害者而不是受益方,未来将“继续虚心听取各方意见,提升自己的打假水平,但是同时发现根本不能凭一己之力真正解决线上线下共生的假货问题”。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显然淘宝在假货是否真如工商总局所述之泛滥这个核心问题上是理亏的,但是其更多地把问题转嫁到工商总局身上,称他们应该创新监管,有顾左右而言他的嫌疑,更重要的是,淘宝网的声明始终针对工商总局网监司司长个人,更是有失偏颇。 此外,专家还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是有法可依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淘宝大战工商总局三悬疑待解:假货情况到底如何) 责任编辑:婉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