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9月7日讯】(北京晨报)王先生在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从事出租车运营过程中被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为此他将“滴滴打车”经营方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罚款1万元,并退还在使用软件过程中交纳的管理费用。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目前海淀法院已受理该案。 运客被罚起诉滴滴 王先生诉称,“滴滴打车”系被告经营的手机软件。因多次收到被告的短信邀请,他于2015年7月10日上传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信息,在其软件平台上开通滴滴司机运营资质。今年8月12日,他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将乘客运送至欢乐谷景区地铁站时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检查,因所驾驶车辆无出租车许可证件、收取了乘客通过微信支付的车费,而被认定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被罚款1万元。 王先生认为,他按照被告要求,在被告经营的打车软件平台上开通司机运营资质并向被告交纳20%的管理费用,已经和被告形成合同关系。被告应了解相关道路交通运营的管理规定,因此他所缴纳的罚款应由被告承担。此外,因为被告未能尽到对原告管理的义务,应退还原告先前交纳的管理费用。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专车第一案”尚未宣判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山东济南西站送客的市民陈超,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查处,车辆被暂扣。不久他就收到处罚决定书,其行为被认定为构成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陈超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非法营运行为,且运管中心无权认定自己的车为专车,所以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而该案也冠以“专车第一案”的名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