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社会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且跨度时间比较长,导致社会公众对该企业相关信息不能完整了解。 案件处理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等内容”、第七条“直销企业应于每年4月份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规定。 依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办案机关还发现,当事人未在直销员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的行为,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直销企业应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的规定。当事人2016年至2018年3年的直销员培训讲授内容录音保存不完整及考试试卷未保存的行为,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的规定。依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执法要点 办案人员体会到,本案的成功查办需要把握好四个方面的要点。 一是敢于亮剑,树立执法权威。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直销违规案件与公安机关查办案件方法手段不同,法律授权和技术手段相对较少,所以办案人员既要胆大又要心细,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深入了解直销行业的规律与特点,对直销违规行为精准定位定性,确保依法行政,履职到位。本案中,如果办案人员没有坚定的信念、坚韧的毅力、丰富的办案经验、刻苦的钻研精神,是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处置本案的。 二是收集证据既要迅速、及时、客观、全面,又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保全有效。本案中,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对当事人中文网站披露的直销信息内容,直销产品的种类、服务网点情况、考试和培训的情况等关键证据进行固定,同时,针对当事人披露的信息易删除、易篡改等属性特征,第一时间协调公证处对相关内容进行公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为本案的顺利查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理清查处直销违规行为的重点。查处直销违规行为一定要注重细节,严谨执法。本案中,在案件调查初期,就制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和检查要点。同时,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条全面对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筛查比对,在有限的线索中抽丝剥茧。同时,紧抓认定核心内容,找到切入点和突破口,理清调查相关脉络主线,确定重点查处内容,形成有效证据链条,确保依法行政、定性准确。 四是妥善处理各种消费纠纷,化解矛盾,稳控舆情。消费者相对于直销企业、直销员属于弱势群体,由于直销方式的隐蔽性、信息不对称性、交易场所的不确定性,消费者在直销模式下要比在传统商业模式下承担更大的消费风险。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等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多途径开展处置工作,规范直销行为、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本案中,办案机关在依法查处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同时,督促企业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切实履行直销企业义务、消除社会负面影响、保护包括消费者和直销员在内的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正向引导,强化舆论监督,多部门信息共享,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和谐社会环境。 办案启示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及披露有利于强化监管部门对直销企业的监督,优化社会和经济资源配置,提高直销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证直销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此项工作也有助于直销企业开展透明经营、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使广大消费者能够客观地理解和看待直销。 对于直销企业而言,要树立“直销信息报备及披露无小事”的观念,强化对信息报备及披露的重视程度,做到专人专管,定时自查,避免因为对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及披露制度认识不充分而领到罚单。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而言,一方面应建立完善的直销企业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帮助直销企业建立快速、准确、全面的信息报备及披露网络;另一方面,执法人员要深刻理解《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深入了解直销行业规律与特点,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惩处违规行为。 □孙科 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直销案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2日,某地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涉嫌开展传销活动。经批准立案后,某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扣押了微型电脑主机2台,于2018年3月6日解除扣押。 经查,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某地设立分支机构并擅自开展直销活动。当事人的主要运作模式为:选用6名会员,以消费者名义从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产品,以该公司直销员的名义,通过各自的社交平台、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将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系列产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之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售后服务由当事人承担。截至被查处时,6人累计销售金额为3142150元。 某地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明知在某地未取得直销许可,擅自组织人员在当地从事直销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由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较长,违法销售收入较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019年6月25日,该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销售收入3142150元,并处罚款17.5万元。 某地市场监管局指出,由于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从事直销活动已经获得相关批准,无须责令其改正;涉案直销产品已销售至消费者手中,对直销产品不予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