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蔡勇 山东两公司为传销提供货源等条件案涉案证据 1.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登记情况,证明两公司的关系实为一个经营主体。 2.询问笔录,证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违法行为,以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货源等条件的违法事实。 3.合作协议,证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 4.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调取的会计账目,证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培训场所及货源的收入。 5.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部分发货详单、某产品货款汇总表等,证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培训场所及货源的事实。 6.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的事实。 7.《审计报告》济晨会师专审字(2018)第37号,证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产生的利润情况。 贵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规直销案 案情简介 贵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发展会员,由会员向店铺之外的消费者推销产品。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发展会员300余人,用于销售的产品107种,销售金额6591.1万元。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省范围内未获得直销经营区域许可。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直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2.46万元,并处罚款43万元。 办案人员谈心得—— 认请直销本质 准确辨别违法行为 本案是典型的违规直销案件,以经销为名,行直销之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在查清事实后,对涉案代理商(经销商)在未取得直销区域、直销员证情况下参与从事直销活动案作出了行政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本案的定性重点是厘清直销员与经销商的身份问题。直销员与直销公司属雇佣关系,直销行为是公司行为。经销商是与直销企业分离的独立商事主体,经销行为是自己独立行为。直销员可以直销,经销商只能分销。 在查办本案时,办案机关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的处理,在案件事实、案件定性的法律适用上,都没有异议。但由于证据取得受限等各方面因素,办案机关仅查处了当事人即直销企业经销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而对直销企业权健公司是否授意当事人开展直销活动未能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 案件顺利查办需要办案人员熟练掌握办案技巧。本案中,办案人员现场查封经营场所,及时扣留相关设备如通信设备、电脑、U盘等,为调查取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此类证据如不及时锁定,事后将难以取得,从而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影响案件查办。 实践中,直销企业经销商往往以合法的“直销模式”从事违规直销活动。本案中,当事人避开经营模式不谈,只交待是为服务贵州地区会员且从事咨询服务工作,乍一看好像不违法。这就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法律法规,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认清直销的本质与特征,能准确辨别违法行为,从而明确调查取证方向。 检查直销企业经销商所经销的产品是否属于直销产品是关键。本案中,办案人员认真对照直销牌照核定的产品范围进行检查(商务部网站公示),核对直销产品种类、价格,掌握违法核心点。通过查办本案,办案人员感到,本案当事人不仅擅自开展直销活动,销售直销产品,且其销售的产品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当事人为了让属下会员有高额回报,将推销提成提高到50%,造成产品的价格虚高。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直销产品销售方式向通过网络营销、平台交易、物流提货方向发展,而购买者与直销区域如何判定,还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及执法实践中加以完善。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郁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 陈永国 (原标题:直销企业及其分公司、经销商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分析) 责编:小美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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