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牌条件、直销产品、区域等方面相关重要政策规定 ①直销企业中国境内申牌规定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3)依照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至少2000万元保证金;(4)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7月1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其中一则专门针对外资直销企业进入中国做出调整,要求“对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经验的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②直销产品规定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直销产品类别分别为:化妆品、保洁用品、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家用电器六大类。 生产企业的类型直销产品应当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由直销企业或直销企业的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除此之外,直销企业不得销售委托加工的产品。母公司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对控股公司,前者的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应当占后者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以上。 并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③直销网点、直销区域规定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 除商务部批准的分支机构外,直销企业可以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开展直销业务,但应由经商务部批准的分支机构负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