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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化妆品新规 业界回应画蛇添足(3)

时间:2014-01-26 11:46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南方日报 点击:
业界新规不合法、不必要、不合理 新规出台仅仅一个月,却遭遇业内强烈反弹。2014年1月17日下午,广东省日化商会就新规举行专题研讨会,近80名广东日化
业界新规“不合法、不必要、不合理”

新规出台仅仅一个月,却遭遇业内强烈反弹。2014年1月17日下午,广东省日化商会就新规举行专题研讨会,近80名广东日化企业界人士就新规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3个方面进行讨论,最终结论为新规“不合法、不必要、不合理”。广东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在现场表示,将总结梳理各企业界代表意见,整理成报告上交至国家有关部门,以期有所回应。

首先,在合法性方面,广东日化企业界代表们认为,去年国务院39号文明确规定,国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审批,因此将美白产品纳入特征许可应该报国务院审批方可生效。而且《通告》作为一项政策性、规范性的“红头文件”,其内容超越了其上位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也是不合法的。

其次,在必要性方面,代表们认为,既然有关部门专门针对美白产品加强监管,那必然是这类产品存在很多问题。然而事实上,2013年12月2日国家质监局对市场抽查结果的公告显示,抽查的505个批次的化妆品中仅有6个批次不合格,合格率高达99%。“合格率这么高还要纳入特证许可?纳入之后就可以消除这1%的不合格吗?我们认为这不是必然的。”

最后,在合理性方面,新规出台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美白产品与祛斑产品机理一致”,然而企业界代表们却提出,美白的机理包括物理遮盖、防止黑色素形成及沉淀、加速皮肤角质更新、改善皮肤血管颜色表达等多种方式,与祛斑的机理并不完全一致,因此不应该“一刀切”。另外,余雪玲还提出,“如果反过来推理,由于美白与祛斑产品的机理一致,那是不是可以将祛斑产品免去特证许可,减少行政审批流程?”

不过,尽管企业界对新规颇多怨言,但对于这一既成事实,广东省日化商会方面还是在会上提出了一系列的应对建议,包括:产品命名、标签、标识不符合普通类产品要求,以及无美白功效的产品,更改描述;产品配方含禁用、限用物质以及涉及新原料的,变更配方;需要保留美白宣称的产品,按特殊用途化妆品重新申报;产品已经停产或计划停产,及时注销。▲

(原标题:美白化妆品新规 业界回应画蛇添足)

责任编辑:小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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