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法律责任界定清晰 罚则严厉 新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广告监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做了界定。针对一些广告主为了推销商品,对产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的现象和一些媒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背广告审查职责甚至默许放任虚假违法广告发布的问题,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十分严格。 其中,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对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明确了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管理责任,可以暂停违规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代言人也具有相关法律责任,不过,由于保健食品不允许采用代言人,将不存在这一主体的责任。 具体到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行为的罚则,主要是违反法则第18条规定的,除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新闻机构采用新闻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法律明确了对新闻机构的监管。新广告法第68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在严格法制的同时,工商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表示要加强信用建设。“今后工商部门将以广告信用监管为主线,以规范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要严格落实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增强法律对虚假、违法广告发布、传播者的震慑力。▲ 责任编辑: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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