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8月24日讯】(山东商报)昨日,记者从济南市工商局获悉,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对广告表述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附带赠品需言之有“物”,引用数字需言之有“据”,同时禁止变相发布广告。 掀起赠品的“盖头”来 新《广告法》在第八条中专门作出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同时还规定,广告中如果涉及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以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方面的表述,都必须准确、清楚、明白。“在商家的日常广告宣传中,经常会出现买一赠一、限时有礼等模糊表述,在新《广告法》中,将被禁止。”据济南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王冰介绍,今后一旦在广告中出现关于附带赠送的宣传,相关的品种、规格、数量,赠送活动的有效期限,以及获赠的标准、给付方式都必须表述清楚,从而防止商家通过空口许诺来吸引消费者。如果商家违反上述规定,还要受到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数据必须有真相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同时,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也应当明确表示。 王冰解读说,引证内容真实,除了支撑广告内容的实验、统计调查结果必须科学合理之外,广告引用时也不能断章取义,故意省略对广告主不利的内容,并且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可以查询验证。 广告必须“亮身份” 新《广告法》中明确要求,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媒体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滥用媒体的公信力,通过通讯报道、新闻评论、人物专访、科普宣传等方式,提供有偿的广告服务的做法,将会受到相应处罚。同时,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的广告,必须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以养生栏目的形式推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做法,工商部门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王冰介绍说,新《广告法》专门针对养生栏目的“擦边球”作出规定,新闻媒体、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都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原标题:新《广告法》9月1日起实施 广告须“亮真相”) 责任编辑:小申 |